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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概述

国际刑事法院概述


李宇先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  概述
【全文】
  2006年12月13日,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东仁为团长的湖南法官赴欧洲司法考察团一行10人前往荷兰(Netherlands)海牙(Den Haag)参观了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在到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之前我们大多数法官都不太清楚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以为两者是一回事,当车停国际法院大楼(又称“和平宫”)前时,连生活在欧盟的为代表团驾车的匈牙利(Hungary)籍司机昆明(Kunming)也都指着大楼说,米洛舍维奇就是在这里受到审判的。等到参观了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通过落地翻译的介绍后,大家才明白其实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本就是两回事,才知道两者的区别。那么国际刑事法院到底是一个怎样的国际机构呢?
  国际法院是处理国际争端的世界性机构, 它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它是按照《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4月在荷兰海牙成立的,联合国各会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者。而国际刑事法院则是于2002年7月才成立的一个旨在追究那些犯下国际公认的最严重罪行的个人刑事责任的永久性常设法院,它既不同于此前已经存在的只处理国家争端的“国际法院”,也不同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等临时性特设机构,它是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立的,地点也是设在荷兰海牙,加上它成立仪式又确是在国际法院大楼内举行的,这样一来,许多人将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相混为一谈也就不足为奇了。由于代表团中大多数法官都从事过刑事审判工作,因此,大家对新近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表示了浓厚的兴趣,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概况进行了了解。
  1998年7月17日,全世界162个国家在意大利的罗马举行全权代表外交大会并表决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决定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简称ICC)来审判那些犯有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引起全球关注的最严重罪行的人。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因此正式成立。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海牙。2003年2月7日举行的第一届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了首届国际刑事法院18法官,同年3月11日举行了法官宣誓就职仪式。4月选举产生了第一任首席检察官。6月16日举行了第一任首席检察官就职宣誓仪式。2004年10月,国际刑事法院通过与联合国缔结关系协定获得了在联合国大会的观察员地位。
  国际刑事法院是对个人实施最严重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的第一个常设性国际法庭,它是由主权国家通过缔结条约方式建立的常设性、专门性国际司法机构。它虽然与联合国有密切联系,但是它并不是联合国的一个司法机构,其本身也不从属于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社会进一步加强合作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的新尝试,是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与进步的体现,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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