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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民法的属性

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民法的属性


李应利


【摘要】民法即私法这一理念有其正确性的一面,也有其不准确的一面,还有其危险性的一面。民法在具有私法属性的同时,也具有一般法的地位,因此,绝不应将民法上的人仅仅视为是私人性的存在。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将人作为私人性存在与政治性存在的统一体来把握,为此,我国民法典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正确处理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是要正确处理民法典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三是要正确处理侵权法的一般条款。
【关键词】民法的属性;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国家赔偿法;一般条款

【全文】
  在大陆法系国家,作为私人性存在与政治性存在的统一体的人,在近现代法上被分割为自然人和公民双重身份,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私法和公法两个不同的领域,民法属于私法。将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固然是法律进步之标志,然而这种人为区分的方法,本身却潜伏着巨大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在于法律为了满足理论的纯粹性而有可能会背离对人的保护这一根本性的目的。倘若处理不当,则这种潜伏的危险将会转化为现实的灾难。值此民法典正在制定之际,本文拟重新审视民法的属性这一前提性问题。
  一、民法内涵的演变:从市民法到市民社会的法
  从语源上讲,民法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1]在罗马法上,市民法具有多重含义,[2]但通常是与万民法相对应的概念,指专适用于罗马公民而不适用于外邦人的全部法律的总称。[3]可见,罗马市民法是以罗马公民为适用对象,将人作为私人性存在与政治性存在的统一体来理解的。因此,以现代的标准来看,罗马市民法是公私合体的。
  从内容上讲,民法来源于罗马私法。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比较明确地提出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其标准与今天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有很大的不同,这就是我们比较熟悉的利益说,即以法律所侧重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将保护个人利益的法律整体上视为私法,这样,罗马私法不仅包括现代意义的民法,也包括诉讼法和刑法的内容,这一点在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上都有体现。可见,在罗马私法上,可能还不存在将人区分为私人性存在与政治性存在的思想,人仍然被作为私人性存在与政治性存在的统一体来对待,只不过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个人实际上不大可能享有政治权利。罗马法虽然有了区分公法与私法的理论,但正如梅夏英教授所言,“罗马法公私法的划分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分类,私法是由于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必然兴起的法律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法是确定个人私域和个人权利的法律,而只是一种自然秩序的体现。在没有权利观念的前提下,也就不存在所谓公权和私权的划分,私法上的财产利益及其交易规则并不具有与近现代相应规则相同的意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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