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民法上的人(上)
李应利
【摘要】人的保护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价值基础,而完整地准确地理解人的内涵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首要任务。自德国民法创设法律关系这一抽象的理论之后,权利乃人格构成要素这一正确理念逐渐地被淡忘,取而代之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这一冰冷的模式,今天,应该批判地继承法律关系这一理论,重新确立权利具有人格品质这一理念;人原本是物质性存在与精神性存在的统一体,但遗憾的是,这种统一性在近现代民法上却被人为地割裂开来,人作为精神性存在的一面长期被民法所否定。我国民法典上的人应当是物质性存在与精神性存在的统一,为此,我国民法典上人的精神气质必须实现从物质化人格向精神化人格的转变。而这一转变的具体要求就是民法不仅要为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提供救济,同样也要为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提供救济。
【关键词】民法上的人;人格;物质化人格;精神化人格;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
【全文】
从物质化人格到精神化人格
——我国民法典上人的精神气质
人的问题是民法的首要问题,是民法一系列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人作为万物之灵长,在法律上却一直面临着人应当怎么被看待、怎么被对待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了民法的不同品质。在古罗马法,个人的价值湮没于身份之中,没有身份,就没有人格。在近代民法,人是“具有充分理性和意思、自律性开拓自己命运的经济人”,[1]对这种人而言,人的价值主要体现于财产之中,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今天,我们中国人肩负着自己为自己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时代使命,毫无疑问,首要问题仍然是人应当怎样被看待、怎样被对待的问题。对此,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梁慧星先生提出要实现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的转变;[2]徐国栋教授提出了“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3]薛军博士提出以人的保护作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价值基础,主张中国民法典中的人应是个体性和社会性因素的统一;[4]此外,还有很多学者,如王利明教授、马俊驹教授、尹田教授、张新宝教授、杨立新教授、李永军教授、梅夏英教授等等,也都提出了很多深刻的见解。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人的问题,我们探讨的不是太多了,恰恰相反,而是太少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就是关于人的精神世界在民法上究竟应该怎样对待,当前的学术研究甚至还很少触及。本文尝试着在这方面做一点探索。
一、近现代民法上人的精神面貌:从“死人”到“精神分裂症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