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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种子损害赔偿范围

  2)、因春播作物(如春棉花)种子质量问题,被迫改种夏播作物(如夏玉米)的,其赔偿范围可以用两种方法计算,一种是赔偿一季越冬作物的产值(如在上年秋播时未种越冬作物预留空闲地准备播种春播作物,播种的春播作物因种子质量问题被迫改种夏播作物的,就应赔偿一季越冬作物的产值);另一种是赔偿春播作物的产值与夏播作物的产值之差,计算公式为:赔偿范围=春播作物的产值-夏播作物的产值。  
  3)、因夏播玉米种子质量低劣被迫改种秋播作物的,其赔偿范围是夏播作物与秋播作物之间的产值之差,计算公式为:赔偿范围=夏播作物的产值-秋播作物的产值。
  2、改种同一作物不同品种的赔偿范围,是不同品种之间的产值之差。
  3、应补种未补种或者应改种未改种的赔偿范围。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缺苗断垄,应当补种且能够补种,或者应当改种且能够改种,种子使用者未补种或者未改种的,种子经营者的赔偿范围,是种子质量合格的产值与种子质量不合格造成缺苗断垄后及时采取了补种或者改种的之间的产值之差。对因种子使用者的过错未补种或者改种造成扩大的损失,种子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种子质量问题既未造成绝产又未造成减产的赔偿范围。
  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假种子,其质量指标既不低于法定指标又不低于其承诺指标,种植后既未造成绝产又未造成减产。由于种子经营者采取了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或者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主要性状描述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等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了种子使用者,种子经营者就应当向种子使用者赔偿此品种与他品种的产值之差,或者按标签标注的内容与实际提供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的价值之差,或者主要性状描述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价值之差。也就是说,种子经营者要对自己的“吹牛”交费。
  (四)种子使用者要求对假种子退货的赔偿范围。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种子使用者对购买的假种子要求退货和赔偿的,种子经营者应当退还种子价款,并赔偿与购、退假种子有关的费用和一倍的种子价款。
  (五)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 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的;或者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未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和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造成转基因漂移危害的,种子经营者应当赔偿因此所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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