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场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现场鉴定存在倾向性。
一是立法倾斜。国家在《
种子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特别规定了保护种子使用者的条款。二是政府和舆论倾斜。一旦发生涉及千家万户农民利益的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政府和舆论都将倒向农民一边。三是司法倾斜。农民作为原告的案件,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案件后,又都委托原告所在地的种子管理机构进行现场鉴定;现场鉴定书又只送达给原告。原告占尽“天时、地利、人和”,常导致现场鉴定及其结论倾向于原告。
2.2专家鉴定组超能力鉴定。
播种到田间的种子受人、虫、菌、天、地、草等多种因素影响。种子使用者一旦不能取得丰收或者受到损失,往往将自身或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归罪于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专家鉴定组迫于各种压力和干扰,常常超越法定(或委托)范围和技术能力进行鉴定。专家鉴定组在田间现场仅凭肉眼观察就对农作物的抗逆性、优质性、稳产性、丰产性等生理特性进行的鉴定,均超出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3《现场鉴定书》既不讲理又不规范。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田间见到的现场,是植物自身和多种外界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专家鉴定组制作的《现场鉴定书》往往既不记录鉴定的过程和被鉴定植物的性状以及有关证据材料,又不考虑《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种因素,更不进行统计分析及容许误差比较,直接以各调查点被调查植株的平均数表示品种纯度,简单的得出“被检种子质量不合格”的鉴定结论。这种以小学算术计数的方法得出的结论,缺乏说理性。
《现场鉴定书》属于司法文书,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对其规定了严格的制作规范。实践中,专家鉴定组制作的《现场鉴定书》,格式不规范统一,用词不法言法语,推理不逻辑严密,结论不严谨明确。
2.4现场鉴定缺乏真实性。
现场鉴定时,被鉴定品种的旁边通常未种植对照品种与之比较,没有对照就无法客观地鉴别被鉴定品种的真实性;在田间现场鉴定被鉴定品种的真实性和品种纯度,全靠专家鉴定组成员主观上对被鉴定品种各个性状的熟识、记忆程度,即凭印象鉴定。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情形是,专家鉴定组成员不熟识或不认识甚至没见过被鉴定品种,故不能辨别其真实性。不能“验明正身”,怎能鉴别真伪?造成“张冠李戴”,就属“正(经)常现象”了!
2.5鉴定专家不能适当履行出庭作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