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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生学士论文——试论构成强奸或认定强奸的关键

刘大生学士论文——试论构成强奸或认定强奸的关键


刘大生


【关键词】强制
【全文】
  北京大学毕业论文
  试论构成强奸或认定强奸的关键
  法律学系1979级3班 刘大生
  1983年6月15日
  目 录
  第一部分:“唯违论” 浅析
  一、“唯违背意志论”的概念、特征和影响
  二、“唯违论”质疑
  三、“唯违论”的必然趋向——“非主动论”
  四、“唯违论”的实际危害
  五、“唯违论”自谋出路——“不能抗拒论”
  第二部分:“强制论”的探讨
  一、刑法理论界“强制论”的萌芽
  二、“强制”在强奸构成或认定中的地位
  三、强奸概念的表述与强奸理论的侧重点
  第一部分 “唯违背意志论”浅析
  一、“唯违背意志论”的概念、特征和影响
  关于强奸构成及认定,目前占统治地位的观点(也即传统的观点)认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性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发生的,就是强奸。根据“只要——就”这个公式,本文将这种理论称为关于强奸罪的“唯违背意志论”(简称“唯违论”)。当然,此观点的“只要——就”的公式并不排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为强奸罪的前提条件。本文也在这个前提下论述问题。
  “唯违论”认为,强奸在本质上都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反过来,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也一定都是强奸。也就是说,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充分必要条件。尽管有些教科书认为除了违背妇女意志以外,还可以把强奸罪归纳出如“强行奸淫”、“利用各种手段”、“行为人有奸淫的目的”等其他特征,但同时又认为违背妇女意志是最本质的特征,其他特征都是它派生的,是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因而,其他特征不管有多少,性行为之违背妇女意志仍被认为是构成强奸罪的充分必要条件。
  “唯违论”认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最本质的特征,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并不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关键在于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所谓“不管什么手段”,就是说认定强奸时可以不管手段的形式。
  “唯违论”还认为,对于妇女意志,要么违背,要么不违背;不正当的性行为,要么强奸,要么通奸。强奸与通奸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在强奸罪的主观要件上,“唯违论”只强调有奸淫的故意,而不强调有强行奸淫的故意,认为只要违背了妇女意志,行为人的奸淫故意也就是强行奸淫的故意。
  以上就是“唯违论”的基本观点,其要害就在于“只要——就”的公式。目前在我国的刑法学界,这个公式是占统治地位的观点,影响范围是广泛的。它几乎充斥于教学、科研整个理论界,流行于公、检、法、司各个司法系统。几乎每一本刑法教科书的强奸论中都可找到这个“只要——就”的公式。①几乎每一个办理过强奸案件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及辩护律师都会重复“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就是强奸”的口头禅。
  在司法实践中,对许多强奸案的认定往往发生很大的困难,产生很大的分歧,堆积起许多所谓疑难案件。这种情况的产生,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案情本身的复杂性,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与占统治地位的关于强奸罪认定上的“唯违论”有关。实践是理论的基础。强奸案的审理实践中发生的问题,迫使我们不得不坐下来,冷静地思考,严肃、认真地、深入细致地检查指导强奸案审理实践的理论依据——“唯违论”。这也就是本文要用主要篇幅分析批判这种观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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