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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法治精神的缺失——以礼代法

中国文化法治精神的缺失——以礼代法


邹光明


【关键词】中国文化;法治;以礼代法
【全文】
  中国文化深层结构中的儒家伦理的诞生、延续和发展,直到今天仍在规范、指导我们的现实生活。儒家伦理文化巨大的正面影响作用当然成为中华文化延续、发展的精神血脉,但儒家伦理文化的重礼教,轻法治的思想所导致的负面作用也不可忽视。中国文化法治精神缺失的总源头正是源于儒家的伦理文化,其他都是儒家伦理文化的派生。
  中国文化法治精神缺失的主要表现,以笔者浅见,应首推以礼代法。
  以礼代法之所以是中国文化法治精神缺失的首要原因,是因为礼在中国文化的传承、发展中起着极端重要的重要作用。他既是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的发展纽带之一,也是中国古代文化百病缠身的源头。礼即礼治,最初本是人类祭祀活动中的一整套仪式和规范。在愚昧落后的原始先民们那里,每逢重大节日,都要有首领组织全体成员集会,为祈求风调雨顺而为鬼神、祖宗举行祭祀活动。由于祭祀中严格的程序性,后逐渐发展成为社会利益规范和典章文物制度的总和,礼主要调整社会宗法等级秩序。以封建周礼为例,礼可以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大类。忠、孝、节、义、仁、恕是精神原则,亲亲和尊尊是礼的核心内容;诸如祭祀之礼(吉礼),冠婚之礼(冠礼),行军作战之礼(军礼),迎宾之礼(宾礼)和丧葬之礼(凶礼)等则是礼的形式。在礼与法产生的先后关系上,礼先于法产生;在礼与法的作用关系上,礼大于法;在违反礼与违反法的处罚程度上,礼也要严于法。礼在很多场合就起着比法大或者至少等于法的作用。
  周礼有亲亲、尊尊、长长和男女有别。亲亲,即要求“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实际是以“孝”为核心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尊尊,实际是处理上下级关系的原则,指臣对君,下级对上级要恭敬从命,不能造次无理,它以“忠”为核心,旨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君臣贵贱秩序。长长,即要求下辈对上辈,子女对父母,年轻对年长要尊崇,不能以下犯上,以小犯大,旨在维护家庭、家族等级秩序。男女有别,是指在以男权为中心的社会,男子不仅享有广泛的社会政治权利,而且可以三妻四妾,任意打骂妇女;而女子则被剥夺参与社会管理,享有政治权利的机会,在家庭生活中必须遵循“三从四德”的封建道德伦理。孔子对此发展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五常”理论,并将这种封建伦理秩序更加规范与发扬光大,形成了儒家思想伦理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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