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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律师业(上)

  2、关于强制性加入州律师协会和会费的问题:
  前文曾经提及,有的州对律师业采取“集中管理”体制,即州政府授权州律师协会监督管理律师业,参加州律师协会并缴纳会费是强制性的要求。州律师协会运用被授予的权力行使律师行业的自律职能,例如律师执业行为规则和惩戒制度等等。与此同时,州律师协会与美国律师协会(ABA)这样自愿参加的民间组织一样,从事一些其它非强制性的活动。这样,州律师协会也会去游说立法机关和其它政府机构;为一些悬而未决的案件提供意见,协助法庭解决问题(amicus curiae,即所谓的“法庭之友”);召开年度律师代表大会,就当前存在的法律争议问题展开讨论。但是,在“凯勒诉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案(Keller v. State Bar of California)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州律师协会利用强制收取的会费去从事一些律师协会成员所反对的政治性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因此,虽然加入律师协会是强制性的,但律师所缴纳的会费只能用于为规范律师业或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所必要的支出。
  3、关于最低收费制度:
  过去曾有一种乐观的想法:由于历来学识渊博、善于自律,律师业不必受到反垄断法所规定的“道德”规则约束,无需为限制业内竞争而负责。而这一假设的观念在“古德法布诉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案(Goldfarb v. Virginia State Bar)中被联邦最高法院的一致裁决砸得粉碎。根据该案的最终判决:州律师协会强制执行律师最低收费制度,即律师在为房地产买卖而查验房产登记档案的工作中设立最低收费标准的行为违法了反垄断法,当事人有权索赔。在联邦最高法院看来,这和其它形式的固定价格垄断没什么区别。尽管一些辩解似乎很能站得住脚,例如:要是没有最低收费制度,律师之间将会肆无忌惮地展开不正当竞争,而降低成本、争取客户是以低劣的服务质量为代价的。但是最高法院一眼看穿了其中的弊端,丝毫不为所动。
  4、关于未经授权的法律执业:
  在美国,律师以外的人通常不得从事法律业务。不过历史上并非一直如此。早在19世纪殖民时代的大部分时期,许多州允许非律师执业,甚至可以代表当事人诉讼。随着律师业的发展,各州逐渐确立了由律师独家从事法律业务的排他性制度,以防止不合格的人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但是,显然有许多被认为属于法律服务范围内的事情可以让律师以外的人担当,例如由专业不动产代理人办理契约、抵押和本票业务,由会计师办理税务申报并提供纳税指导等等。自20世纪30年代起,在美国律师协会的倡导下,各州律师协会开始建立专门委员会,大力整顿未经授权的法律执业行为,最后成果是与各贸易组织签订了一系列协议,约定:律师将在尽可能广泛的法律服务领域内执业,排除房地产经纪人、会计师和法律书籍出版商等非律师界成员的介入。到了1975年,随着“古德法布诉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案的发生,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因为该案判决清楚地表明:上述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
  5、关于律师广告宣传:
  在20世纪之前,律师没有受到太多约束,可以自由地作广告宣传。随着行业规范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努力开始着眼于如何保持律师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尊严。既然作广告使法律服务听看来和其它商业行为没什么两样,对律师业的限制措施之一就是禁止从事广告宣传行为。一般来说,为了提高形象,只允许律师把办公室搞得气派一点,或者把联系电话放在电话黄页的显要位置。但情况在1977年发生了改变。当时,在“贝茨诉亚利桑那州律师协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延续了其对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商业言论”自由权利的扩大解释,裁决大多数州禁止律师作广告的规定违宪。最高法院认为,没有夸大言辞的广告可以使消费者获取有关法律服务的准确信息,这与宪法1条修正案所主要保护的政治性言论等自由没什么不同,都是源于宪法的基本权利。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广告至少导致了中等收入律师之间不小的竞争压力,但正如下文将要谈及的,也促成了一些没有广告就不可能出现的法律服务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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