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家们还指出:从事非诉业务的“办公室律师”不仅得掌握上述咨询、协商的技能,还需要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书并撰写法律意见书。然而同样很少有课程涉及这些技能(即使有,也不是必修课)。此外,尽管法学院第一学年会开设“法律写作”这门必修课,但主要是教学生如何写上诉摘要和辩论要点,实用程度非常有限。至于那些听上去似乎要教给学生一些实务技能的课程却通常几乎不能给学生提供什么有用的指导。例如,在长达一个学年的财产法课程学习当中,学生很可能根本就不会见到一张与现实不动产交易相关的租约、契约或财产让与证书。或许法学院实务技能培训中普遍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如何把一个个法律领域以某种独立而又发散的方式进行教学。事实上几乎没有什么课程能将实践中可能会相互交叉的法律实体和程序问题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教给学生如何解决问题、进行战略规划并作出最终决策。但这些技能无论对诉讼律师还是非诉事务律师却都是实践中最关键的部分。
传统体制的维护者总是一味强调:法学院的任务只不过是教给学生如何进行法律分析,提供与法律有关的各种社会公共政策或其它跨学科的背景知识而已。在他们看来,毕业生将在执业过程中学到一切需要的实务技能。不过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事实:许多学生在毕业后并没有机会去学习他们所需要的实务技能。的确如此,尽管大型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为新律师安排培训计划,提供补充教育,但约有70%的私人执业律师仍是个人执业或是在规模不足5人的小型律师事务所里执业,在那里他们没有接受培训的机会,执业中所犯的错误常常是以客户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代价的。
造成所有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学院的教授们对律师实务总带有某种偏见,而且有情况表明这种偏见已经变得越来越根深蒂固。显然,老师的口味和奖学金的评判重点正导致法学院日益变得抽象化、理论化,不仅与实务毫不相关,甚至离学理也越来越远。除了顽固乏味的学校之外,大型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业也有很大的影响,但它们一般也都满足于现状,对法学院传统课程没有教给学生什么实务技能的情况视而不见,毫无异议。虽然大型律师事务所根本就没有对法学院教师传授实务技能的能力抱有什么奢望,但这种局面的产生也并非偶然,而是它们对自身利益考虑的结果:如果大型律师事务所自己有能力给予法学院毕业生必要的实务培训,那么对那些条件不好的事务所来说,大型律师事务所将在人力资源上占有竞争优势。
2、临床诊断式教学方法(clinical education):
美国法学教育最有趣的发展成果之一是于20世纪60年代引入的“临床诊断式教学方法”。一些法学院教师从医学院的临床诊段教学中得到启发,把它借鉴到法学教育中去,开设了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这些课程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在法学院中开办一个律师事务所,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象一个真正的律师那样工作,从与当事人磋商到具体处理诉讼事务,无所不包。由于当事人通常是那些付不起律师费的穷人,因此,这种“法律诊所”既可以为他们提供有益的帮助,又能给学生一个实务操作的锻炼机会。此外,对于大多数出身于中产阶级和社会上层的法学院学生来说,临床诊断式教学方法还可以帮助他们了解穷人在社会中的生活状况,让学生们意识到:在未来的律师生涯中,为那些无力支付律师费的穷人提供法律帮助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律诊所”在美国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1991年的一项调查表明:155家受调查的法学院中有85%开办了这种“法律诊所”,其总数自1986年以来已增加了15%。
然而,单单依靠临床诊断式教学方法并不能完全解决法学教育中的所有问题。它的代价是昂贵的,因为在“法律诊所”中,一名老师每学期只能指导8-12名学生。在大多数法学院中,有机会进入“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数量有限,很少有学校将其视为必修课。尽管随着“外部实习”(externships)在数量和类型上的增加(即让学生们去校外的律师事务所、法院和行政机关中去实习,以获取相关工作经验),上述问题得到了部分的解决。但是,如何控制“外部实习”中的教学质量又成了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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