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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律师业(上)

  4、在联邦法院出庭:
  取得州律师执业资格并不等于就当然获得了在联邦法院出庭的权利,即使该联邦法院就位于州内。虽然联邦法是全国统一适用的,但并没有一个特别的中心为律师颁发在联邦法院出庭的执照。执业律师如果想在某一联邦地区法院出庭,必须特别请求该联邦法院为其颁发证书。由于一些比较大的州不止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这就意味着:在位于该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出庭,律师也许得设法获得4张证书。所幸并没有另外一个单独的联邦律师资格考试,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获得联邦地区法院出庭证书只要花点钱、再走走形式(即在联邦法官面前“宣誓就职”)就成了。一种普遍采取的方式是:律师资格考试结果公布后不久,很多获得通过的律师在该州的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集体宣誓”了事。
  类似地,如果律师想在某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出庭,也得经过上述程序。至于到联邦最高法院出庭,还有一个附加条件,那就是该律师必须得在某州执业达3年以上。
  5、最为多面手的律师:
  取得执业资格后,律师有权在诉讼和非讼领域广泛开展各种法律业务,包括咨询、建议、起草文书以及各种代理业务等。美国的律师不象英国那样分为“大律师”(barrister,有权出庭的律师)和“初级律师”(solicitor,无权出庭的律师),也不存在象欧洲那样在法律执业者中划分出一部分作为“公证员”(notary)的现象。但美国的律师也确有专业划分,通常的分类方法是把律师分为“办公室律师”(office lawyers)和“诉讼律师”(litigators)。前者专门承办事务性工作,后者专门承办诉讼业务。但这种分类以及其它各种更为细化的分类都是律师个人选择的结果,属于非正式性质。
  律师执照的通用性意味着律师可以自由选择从某一执业领域转至另一执业领域工作。律师执业生涯中转换执业领域一次或多次的情况并不少见。早在1975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律师自始至终只从事某种执业领域的比例如下:32.5%的政府律师,47.6%的公司法律顾问,53.3%的在10人以下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56.4%的单独执业的个人律师,63%的在10-29人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77.9%的在29人以上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可见,律师业的流动性大大高于其它职业。
  六、对法学教育的批评观点和律师的执业准备。
  如前所述,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生会从事法律工作。但和其它许多国家不同,获取美国律师执业资格并不要求经过正式的实习期。由于法学院教育是一名新律师接受大众委托、处理法律业务之前所接受的唯一培训,一些批评家为法学院没有给毕业生提供更好的律师执业准备而感到担心。所以,尽管有人把注意力集中在毕业后额外的法律培训上,但大部分批评家还是呼吁要对法学院进行改革。
  其实很多批评之声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联邦首席大法官华伦·伯格(Warren Burger)在1973年曾对律师在诉讼中的糟糕表现表示过特别关注。到了1992年,美国律师协会也开始把注意力转向法学教育和律师的职业化发展,它出版了一种名为《特遣部队》(Task Force Report)的评论性报告,恰到好处地为久已存在的争论又添上了一丝火药味。
  1、关于法学院设立的课程和律师执业技能:
  从本质上说,对法学教育的批评在于:法学院传授给学生的实用技能范围上过于狭窄,而主要集中在法律的学理分析上,并没有涵盖一名律师将来可能要应对的其它任务。特别是在美国这种抗辩式诉讼体制中,律师需要调查取证并在法庭上陈述事实,因此诉讼技巧是十分必要的。此外,诉讼律师需要经常通过协商过程,以和解的方式解决90%以上的案件,为此必须直接和证人沟通并给予客户法律指导。然而,法学院开设的传统课程中却没有关于法庭辩论、事实调查、会见客户、给予咨询、协商谈判、非诉讼争端解决方法以及如何提出诉前动议等重要内容。虽然部分上述课程(特别是法庭辩论)现在一般都已经在法学院中开设了,但还是常常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更何况没有一家法学院把它们当成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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