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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澄明——评哈特《法律的概念》

  而依哈特的描述,则为:“按照可以被认为是基本的或第一性的那类规则,人们被要求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另一类规则在某种意义上依附于前者或对前者来说是第二性的,因为它们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第一性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13]
  但仅有第一性义务规则的前法律世界“简单的社会控制体制一定会被证明是有缺陷的,并需要从不同方面加以补充。” “对第一性规则体制的不确定性的最简单的补救,就是引入我们称之为‘承认规则’的东西。这将具体指明某一或某些特征,一个拟议中的规则拥有这些待征,就可以被决定性地认证为这一群体的、由它所施加的社会压力为后盾的规则。”“对第一性规则体制的静态性的补救在于引入我们称为‘改变规则’的东西。这种规则的最简单的形式是授权个人或群体,给群体的生活行为或群体中某一阶层的行为引入新的第一性规则或废除旧规则。”“对简单的第一性规则体制的第三个补救,即旨在补救它的分散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而作的补充,是由授权个人对特定情况下第一性规则是否已被破坏的问题做出权威性决定的第二性规则构成的。最原初的审判形式就在于这种决定,我们将把授权做出这种决定的第二性规则称为‘审判规则’”。[14]
  ……
  四、“法律”的概念比较
  我们说,对于“概念”的理解不能脱离“语境”考察,但是理解一个“概念”,仅有对“语境”的考察也是不够的。
  因为“概念”是通过互相之间的区别才得以建立的,“概念是纯粹表示差别的,不能根据其内容从正面确定它们,只能根据它们与系统中其他成员的关系从反面确定它们。”(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103页。)各种语言中颜色词的同异可以作为一个典型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不管在某人眼前堆起多少件棕色的东西,他都不会学到棕色概念,除非他学会了区别棕色和红色、黄色等等。索绪尔用了好几个比喻来说明这种纯形式纯差别的关系。国际象棋里把王做成什么形状并不重要,哪怕是用一个酒瓶盖约定一下,重要的只在于能把它与后、马、兵等等区别开来。我们每个人说高超,语音语调都会有些差别,此时彼时也会有些差别,但人们都知道我们说的是同一个词,只要我说出高超能与说出高潮、高唱等等明确有别就可以了。这是语言的根本规律。其直接的原因在于,语言“符号”与所表示的东西没有联系。因此,如果没有这种由反面的差别构成的关系网,不管a和b的组成成分是什么,如果没有b的帮助,a就不能表示任何东西,反过来也是如此。[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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