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的概念语境
将庄严神圣的法律称为“游戏”,在汉语中极易引致歧义。但由近现代法律的欧洲源头上看,至少《法律的概念》一书所探讨的“一般性”、“描述性”法理学视野中的法律,的的确确应以“游戏”视之。当然,不是“游戏人生”的随喜,而是作为与欧式法律同源的一种建构性活动的“游戏”,并且还是一种比较纯粹的“语言游戏”——对于“狮子”、“老虎”这样的“自然事实”,即使我们没有相应的语言上的“概念”,它们也依然故我,只不过对于相应没有“语言”的人而言是一些“存在着的无”;但是对于“法律”一类人为建构的“社会事实”,没有相应的“语言”,就没有“事实”存在。试想:一条“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法规,对没有相应“语言”而迎着红灯行走的人,根本就是“无”。就此意义而言,我们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就在于对相应“语言游戏”的认识与把握。
依陈嘉映老师的解说:“语言游戏”〔Sprachspiel〕这个概念最初载于维特根斯坦的《蓝皮书》(《The Blue and Brown Books》)中,是指“孩子刚开始使用语词时的语言方式”、“语言的原始形式”或“原始语言”,其中,思想的过程相当简明。然而,这些简单的形式和更复杂的形式之间并无鸿沟相隔,“通过逐步增加新的形式,我们可以从诸种原始形式构造起诸种复杂的形式”。在《哲学研究》一书中,维特根斯坦又举例:一方喊出语词,另一方依照这些语词来行动(第2节);教的人指着石头,学生说“石头”这个词;更简单的练习:老师说“石头”,学生跟着说“石头”……(第7节)。但是,“语言游戏”有比这远为广泛的意义:“我还将把语言和活动——那些和语言编织成一片的活动——所组成的整体称作‘语言游戏’”(第7节)。语言的原始形式是和人类其他活动编织在一起的,我们在场景中学会说话,在场景中理解语句的意思,在这个基础上,语句逐步脱离特定的场景,话语套着话语,一个词的意义由另一个词或一串词来解释。由此可见德文原词Sprachspiel远比中文译名“语言游戏”表达得更清楚。Spiel比“游戏”宽得多。若用一个短语解说,大概就是“没目的的自由活动”,勉强译作“语言游戏”,我们不可完全从中文“游戏”一词来理解。[11]
再以我们都比较熟悉的 “扑克”、“象棋”等概念的理解为例(《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则是“棒球”、“板球”、“(国际)象棋”[12]),最初的游戏情形相当简单,就是具体规定参加游戏的人数(几个小朋友玩),游戏如何进行(如何摸牌、出牌),如何积分,如何结束等等的“第一性规则”; 然而,即如前述,这些简单的形式和更复杂的形式之间并无鸿沟相隔,“通过逐步增加新的形式,我们可以从诸种原始形式构造起诸种复杂的形式”随着人数的增加(复式桥牌比赛都是团体形式)、技巧或者兴趣的增长,原有的游戏形式不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于是对于这些“第一性规则”的磋商议定(例如,2大还是A大?)、中途变更、以及争议时裁决(有人玩赖!裁判!)的“第二性规则”应运而生。如欲把握这些群体游戏“概念”中的任何一个,包括“法律”,一般都会涉及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或称之为“这两种规则的结合”)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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