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用什么模式来概括历史,都不可能事事解释得通,不过,二十世纪哲学经历了一个‘语言转向’,这是大多数论者都能同意的。”[⑤]“阿佩尔曾经这样总结西方哲学的发展:古代哲学注重的是本体论,从近代开始,哲学注重的是认识论,到二十世纪,哲学注重的是语言。这个说法大概已经妇孺皆知。本体论要确定的是‘什么东西存在’或‘什么是实在的基本存在形式’。认识论要确定哪些东西是我们能认识的,我们是怎样认识这些东西的。……”[⑥]“传统哲学从外界现象出发探讨世界的本原,也从身心的关系或主客体的关系探讨我们关于世界的认识。但是,到了语言哲学家这里,他们改变了过去探讨问题的方式,这就是要从语言出发。语言哲学家相信,我们关于世界的认识是通过我们的语言表达出来的。因此,关于我们这些认识的讨论,可以归结为对语言的讨论,对于我们所表达的认识的理解可以归为对我们所说的句子的意义的理解。这样,就从关于世界的探讨转为对语言的探讨。” [⑦]即如前述,分析哲学即是这一“语言转向”过程中最重要的流派之一,而哈特所属的牛津学派又是其中的“日常语言哲学转向”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日常语言哲学学派的目的,“对日常语言的关注必须旨在解决某些已公认的构成哲学问题的难题和谜团”,但是,如日常语言哲学这个名称所表明的,其分析“并不过多地诉诸逻辑或科学的哲学,……牛津分析家们感兴趣的是语言表达式在其日常用法中的表层结构,而不是去用逻辑工具把数学和科学思维的深层结构‘形式化’……哲学的任务不是去发现新的真理,而是要阐明(旧的)意义。” [⑧](也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才会将之视为一种“描述社会学的尝试”,而不是一个全新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在日常语言哲学家哈特,就是在语言层面对法律的“概念”的日常用法的澄明努力,而不再是本体论层面对于某种具有确定的客观本质属性之“法律”实体,或者认识论层面由对于客观实在的直接认知后所形成的法律“映像”的分析与把握。
具体而言,对于语言层面法律“概念”的理解需要两个方向上的合作:(1)“法律”一词的现实来源,即语词与语词运用具体情境的纵的联系,可称纵坐标或语境坐标;(2)“法律”一词与其他相毗邻易混淆词语诸如“命令”、“道德”、“正义”等等的区别与联系,即语词和其他语词的横的联系,可称作横坐标或逻辑坐标。[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即是依此坐标系详细的描述了“法律”一词的意义,从而使其法律的“概念”得以形成。概略而言,全书由两大方向的内容组成:义务设定类之“第一性规则”与权力授予类之“第二性规则”的界分,以及认为“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对于多样性法律把握的关键就在于“两类规则的结合中”[⑩]部分是对于法律“概念”的纵向语境把握,集中于第三、五、六章;而第二、四章“主权者”之“命令”,第八、九章的“正义”与“道德”诸概念的探讨,则是在横坐标方向上经与这些相关概念的比较从而进一步加深对于法律“概念”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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