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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澄明——评哈特《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澄明——评哈特《法律的概念》


淳于闻


【全文】
  一、引言
  哈特(H. L. A. Hart)作为现代最富盛名的法学家之一、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其法学思想即如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所言:“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①]但同时不应忽略的是哈特作为分析哲学牛津学派代表人物[②]其在日常语言分析哲学方面的重要影响。[③] 正如《法律、道德和社会》一书序言中所指出:“他把法哲学整合入一般哲学思想主流,将当代哲学方法的知识运用于处理法哲学诸问题……”[④]对于哈特,我们必须注意其日常语言分析哲学家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这两个侧面的整体把握。其法学思想的一个重要创新之处即在于,由其日常语言哲学观出发,通过日常语言分析方法的运用,对法律之“概念”的澄明努力。《法律的概念》一书,即是这一努力的集中展现。
  哈特所著的这部《法律的概念》,乃是一部从语词用法的日常语言分析出发探讨法律之“概念”的专著。但由于该书的主题围绕法律的“概念”展开,而且是由对此前英语世界中居于主导的分析法学派边沁(Jeremy Bentham)、奥斯丁(John Austin)式法律“定义”的批评入手,所以,人们通常认为该书的主要内容在于哈特之“法律规则说”的论证,核心即以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之结合作为理解法律概念的关键,批评“法律即在于对以威胁为后盾之主权者命令的服从”这一奥斯丁式“定义”仅关注了法律规则中的义务性规则,忽视了授权性规则的存在,而哈特对此予以补充,从而朝向法律规则的真理性认识前进了一大步等等。不可否认,“授权性规则”以及“两类规则结合”的补充的确是哈特的贡献,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从哲学史演变历程上看,分析哲学所实现的最重要变化乃是“语言转向”,而哈特所属的牛津学派又是其中的“日常语言哲学转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哈特对于奥斯丁的批判绝不只是“法律的规则说”对于“法律的命令说”的替代,更不会是增补授权性规则那么简单——这还是以奥斯丁经验论实证主义的视角对于法律“现象”的认知。而哈特之新分析法学对于奥斯丁分析法学而言乃是整个的基本理念—哲学观上的改变。
  据此,解读《法律的概念》这部著作的重要之处,就不仅在于获知一个哈特式的“规则说”(其实更应称之为“游戏说”,稍后解说)法律概念——这并不是说对此一概念能否令人接受无需讨论,而是要说明更重要者实在于对此一概念提出的理论路径及分析框架的理解与把握。
  二、以语词的日常语言用法分析为核心的日常语言哲学研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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