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由张曙光主持,郑永流、舒国滢、朱景文、莫纪宏做评论人的对其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进行研讨的小型会议上,邓正来教授说:“我在我文章的最后写了这样一句话:‘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的时候,请别逼我把你重新送回到虎口中去’。这是因为我知道,肯定会有很多人会让我去提供一个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我认为,这不是谁提供理想图景的问题,而是每个中国人,每个法律人,每个自以为他是关心中国的人应该思考的大问题。至于最后形成什么样的理想图景,则是反复博弈达成的重叠共识;对于当下的中国和中国人来说,这不是关键的问题,关键的问题则是我们必须现在开始思考这个问题。”[17]这里却又非常明确地显现出邓正来教授并不是真正反对给他的这个“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一个“本质主义”的结论,只是他本人不愿意这样做而已,而且,他也认为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是必然会在最后形成一个具体的“理想图景”的,只是这个时候的“理想图景”不是任何个人单独的“思想建构”而是众多的人在单独的“思想建构”过程中“反复博弈达成的重叠共识”,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众人共建的“理想图景”。但从结局的意义上来说,难道这个“理想图景”就不是“本质主义”的吗?我认为,在这里,邓正来教授在事实上还是认为他的这个“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在长时段中依然有一个或者说依然无法避免“本质主义”的结局。
也许是自觉到了这个问题存在着的逻辑上的这个毛病,所以,邓正来教授强调“这不是谁提供理想图景的问题,而是每个中国人,每个法律人,每个自以为他是关心中国的人应该思考的大问题”,进一步说,提供不提供具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对于当下的中国和中国人来说,这不是关键的问题,关键的问题则是我们必须现在开始思考这个问题。”那么,就中国法学而言,中国法学学者“思没思考”、又“提没提供”他们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呢?邓正来教授说没有,他认为中国法学学者对这个问题是没有意识的、是“不思”的。[18]但邓正来教授自己在事实上却又始终是认为中国的法学学者确实是在“思考”这个问题的而不是“不思”这个问题,只不过邓正来教授指责中国法学学者所提供的不是“中国”的“理想法律图景”而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也就是说,在邓正来教授看来,中国法学学者所提供的这个“法律理想图景”是“不可欲”的。很明显,在这里,邓正来教授对待中国法学学者思考不思考或者如何思考类似于他的这个“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的态度地地道道地是“结果主义的”!因为判定中国法学学者所提供的这个“法律理想图景”是“西方”的,因而他认为是“不可欲”的。
为什么说中国法学学者所提供的这个“法律理想图景”是“西方的”呢?邓正来教授说,因为中国法学学者深受“西方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不自知,在这种“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之下进行中国法律哲学的思想建构,无论是谁都不可避免地只能提供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来,张文显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也好,部门法学论者的“法条主义”也罢,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也好,朱苏力的“本土资源论”也罢,统统摆脱不了这种理论的历史命运。但问题是,假如我们换一个角度,如果中国法学学者统统放弃邓正来教授所说的“西方现代化理论”及其“西方现代化范式”,而选择“别的”、也属于“西方的”一些社会理论,又当如何?其结果是不是依然还是只能结出“西方”文化基因的、还是属于“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果呢?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只能说邓正来教授主张凡信奉并运用“西方的”任何社会理论思考并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结果都只能是产生出地地道道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来。如此,那么,我们知道,邓正来教授本人就深受西方社会理论的影响,不论是他所倡导的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还是他致力于的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甚至《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部论著对中国法学的批判性反思和由此提出的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的宣言,都不折不扣地大量运用了“西方”社会理论的各种资源。如此,邓正来教授自己还能够否认自己的学术理论成果也是典型的“西方”式理论成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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