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分析,正来教授得出结论说:“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实是因为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我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与此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国法学总体性的‘范失’危机。” [11]他认为,“‘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学的支配,不仅致使中国法学论者为中国法律/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致使他们看不到中国法学所提供的并不是一幅‘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是一幅未经审查或批判的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是一种将整个当下中国‘都市化’的普遍主义谋划。”[12]据此,邓正来教授指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13]换一句话说,中国法律哲学必须自觉意识并真正开始思考其思想和理论的使命,必须自觉担当为中国人民提供符合中国人民自己的生活旨趣与本意的理想法律图景。
三、中国法律哲学使命的践履
邓正来教授已经阐明了为中国人民的生活提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中国法律哲学的根本使命,那么,中国法律哲学又是或者又应该是如何来担当或者践履这一使命的呢?邓正来教授又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呢?
读完邓正来教授的近20万言的文字,可能许多读者在兴奋之余也都不同程度地有一些失落或者不满足:因为他们没有看到满以为邓正来教授肯定会为大家提供的那不管完美不完美的具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因此,当读到邓正来教授这样的文字的时候,可能很多读者颇为失望:“这类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的问题或者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而提出的问题颇为重要,值得认真对待。但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上讲,我必须指出,这类问题在根本上透露出了一种我本人极其反对的‘本质主义’倾向,是以一种我们以为存在着某种本质性的、唯一正确的、超越时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实体性理念为前设的。”[14]同时,邓正来教授早就指出过:“‘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由论者根据其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建构起来的一种有关中国社会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15] 所以,很可能相当一部分读者还会坚持认为,尽管邓正来教授做出了反本质主义的明确表态但他实际上一刻也离不开“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这个本体论的问题,因此很可能一部分读者还会认为邓正来教授非常狡猾地以其高超的学术论证技巧掩盖了这个问题。
其实不然。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我绝对认可邓正来教授的意见和问题处理方式:提供一个确定的或者说在“是什么”意义上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这里并不重要,甚至根本就没有必要。这里的真正理论问题或者真正的哲学问题,不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而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该如何建构”。从哲学上看,“理想图景”的“有与无”和“是什么”只是一个事实层面的或者现实层面的问题,只有“理想图景”本身“如何建构”才是一个思想与理论层面或者学术层面的问题。而这后一个问题,实质上就是一个有关思想或者观念的操作问题,也就是一个思想或者观念的造型的问题,当然也就是一个思想或者观念的思想实践的问题。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部著作中,邓正来教授从来就没有否认过中国法学存在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恰恰相反,他正是在认可中国法学的确存在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的前提下展开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的。只不过他所认为的是,中国法学所提供的“法律理想图景”不是(它本来应该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恰恰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这里就出现了不匹配或者错位的问题。而究其原因,邓正来教授认为是因为中国法学在整体上受到了他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深刻影响,从而使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学论者由于深处其中而基本上对这一深刻的重要问题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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