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中国法律哲学的这些基本的思想立场,实际上又始终都是与中国法律哲学的根本使命密切而直接地联系在一起的。
二、中国法律哲学的使命
我始终坚持认为,在理论和思想的意义上,任何学术研究都不能不以某种理想性的使命为其价值或意义负载。在十多年前以在读硕士研究生身份所发表的一篇现在看来非常肤浅的论文中,我开篇就强调:“理论法学研究,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现实法的注释,更为重要的应该是对现实法的评价和对理想法的建构,并以此指导法的实践活动。”[7]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哲学就是对于人们的法律生活理想或者理想法律生活的思想与观念造型,所以,为现实的人们提供符合生活本意的理想法律图景也就成为法律哲学的当然使命。自然,中国法律哲学的使命也就是在上述思想立场上为中国人民提供符合中国人民自己的生活本意的理想法律图景。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近20万字的篇幅,形式上都是对近26年来的中国法学及其主要理论主张的深刻批判,但其思想的主线和主要的(也可以说几乎全部的)学术关注始终是中国法律哲学的根本使命的阐明,即中国法律哲学的使命在于为中国人民提供符合中国人民的生活本意的理想法律图景。恰如邓正来教授所言:“在我看来,一方面,任何一种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与之相关的法律秩序都不可能仅仅根据其自身而得到正当性解释;另一方面,法律哲学因为人们不断要求法律哲学能够保证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而绝不能逃避对法律/法律制度的最终基础或未来走向的关怀,因此法律哲学还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凭某些高于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原则——法律理想图景,更必须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与某一国家在特定时空下整个社会秩序的性质或走向之间的关系加以考量。再者,法律哲学的根本问题,同一切文化性质的‘身份’问题和政治性质的‘认同’问题一样,都来自活生生的具体的世界空间的体验:来自中国法律制度于当下的具体有限的时间性,同时也来自中国法律制度所负载的历史经验和文化记忆。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哲学必须对下述基本问题进行追问: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处于何种结构之中?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吗?中国这个文明体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一种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国法律哲学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或者评价社会秩序可欲与否的判准:究竟是根据西方达致的理想图景,还是根据中国达致的理想图景?究竟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义、自由、民主、人权、平等的概念,还是它们与中国发展紧密相关的特定的具体组合?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提供什么样的理想图景?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西方的经验抑或中国的现实?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如何建构这些理想图景?” [8] 毫无疑问,这些问题意识始终是与“法律哲学的使命紧密勾连在一起的。”[9]
那么,现在的中国法律哲学意识到了自己的这个使命并有所行动了吗?邓正来教授认为没有。他说:“从1978年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是一个没有中国自己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然而,中国为什么会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呢?显而易见,这个问式之中已然隐含了一个针对中国法学更为直接同时也更为根本的问题,即作为应当提供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的中国法学,为什么没有完成这项使命?或者如内在批判路径(即以中国法学承诺的目标来批判中国法学的角度)所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所以,邓正来教授写作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他个人的回答,也就是要“透过对这个论题的理论讨论而阐明界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判准,进而揭示出中国法学超越这个时代的可能方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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