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国法律哲学的人的立场。法律哲学本身就是对现实的人们的真实法律生活的哲学观照——对现实的人们的现实法律生活的哲学理解以及对现实的人们的未来的或者理想的法律生活的哲学想象——或者说思想建构。但是,法律哲学对人的法律生活进而是人的全部生活的哲学观照,不是、也不能是只对社会中的部分人的生活的观照,而是对社会的全体或者整体的人的生活的观照。邓正来教授通过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都市化”的分析与批判性反思,实际上所表明的乃是对中国法律哲学缺乏真正的人的立场的严重不满,也是对中国法律哲学的人的立场的呼唤。对此,我深以为然。在几年前的一篇谈论“法治”的文章中,我也表达了对我国法学存在的那种人为割裂整体的人而以“城市人”来取代整个中国社会的人的倾向的批评,我说:“我总觉得,现时的中国法学者和法律人思考法治问题的立场和态度比较偏心,他们是有意无意地站在城市位置,以‘城里人’的口气在讲话,法治的中心似乎天经地义地在城市;农村作为城市的边缘化地域,似乎也理所当然地被认定为是法治的边缘或边疆。这样一来,法治建设在中国农村的推行便有如城市向农村的‘拓殖’或者对农村这块‘边疆’的开发,自然而然地体现出时间维度上的滞后。我个人认为,在法治问题上,我们既有必要承认其历史形成的‘西方中心主义’又有必要承认其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适性与共同性的成分,因此,中国的法治实践必定是在对西方法治的借鉴与批判之中展开的;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实践也必须克服其‘城市中心主义’的态度和立场。”[3]没有这种对真正的作为整体的中国人的立场的确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中国法律哲学。
第三,中国法律哲学的中国立场。法律哲学本身就是对人的理想法律生活的思想建构,而这里的人又是在确定的时空维度中的人,因为只有这样的人才是真实的人,也只有这样的人才是有真正的生活的人。中国法律哲学之于真实的人及其生活的意义,是必须体现在真实的时空维度中的,抽象而一般的法律哲学或者说失去了时空维度的法律哲学对于思想实践而言是没有什么真正的意义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正来教授特别强调了中国法律哲学的中国立场的意义,也可以说,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所力图揭示出来的所有主题或者问题,都是从真正的“中国”立场而生发出来的主题或者问题。他说:“我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事实上还隐含着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即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的问题?因为在我看来,中国法学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比如说自觉不自觉地受着我所谓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不加质疑地把西方社会的制度性安排转化成‘法律理想图景’予以引进和信奉、进而遮蔽甚或扭曲中国现实社会结构或中国现实问题等等,除了本书所做的各种分析和讨论以外,都在根本上涉及到了我们重新定义‘中国’、如何重新定义‘中国’和根据什么定义‘中国’的问题。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首先,在根本的意义上讲,‘中国’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来定义,而不能只由某些人——比如说中国的‘都市人’——来定义,也绝不能由西方人来定义;其次,我们需要根据中国本身——亦即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来定义‘中国’。在这里,‘中国’既是我们思想的出发点,又是我们研究的对象。换言之,我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以及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建构的主张,在根本上乃是以一种自主的方式重新定义‘中国’之努力的一部分,至少是开始要求根据中国本身定义‘中国’并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的开始。”[4]邓正来教授特别强调,中国法律哲学的“中国”立场,所显示的是“中国”在世界结构中的通过“思想”而显现的独立性,即“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我们的思想要开始‘说话’,但绝不是以一种简单的方式说‘不’,而是要在思想的‘说话’中显示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亦即我们据以形成我们共同记忆的‘理想图景’,我们据以生成出对中国之认同的‘理想图景’,以及我们据以想象中国未来的‘理想图景’。”[5]这种“中国”立场同时所显示的也是,在世界结构之中,作为“主体性”的“中国”之“思想”表达的自主性。邓正来教授说:“长期以来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但是自与西方遭遇以降还没有成为一个‘主体性的中国’。因此,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实质不在于个性或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而在于主体性,在于中国本身于思想的主体性,其核心在于形成一种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亦即一种二者不分的世界结构下的中国观),并根据这种中国观以一种主动的姿态参与世界结构的重构进程。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从强调‘主权的中国’到强调‘主体性的中国’的转换,根本的要旨便在于突破主权的限度,走向世界结构层面的‘主体间性’、‘文化间性’或‘文明间性’,而这在更深的层面上则意味着不再是某些主权国家决定世界结构的规则或合法性,而是主体间性与世界结构的规则或合法性在交往和商谈中一起生成演化。”[6]中国法律哲学对于“中国”立场的追求和坚守,或者说中国法律哲学对于“主体性中国”的自我认同,所力图表达的乃是中国法律哲学在思想上对于世界结构以及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思想造型的自主性与参与性,是对面向实践的思想言说的平等主体资格的一种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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