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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和使命——评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和使命——评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姚建宗


【全文】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法学在内的中国学术界就一直在做世纪的回顾与新世纪的展望工作。这种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相关学科对自身的学术发展与理论进步的一种自我反省与意识,因而也并非没有意义。但实事求是地说,十多年过去了,这种学科意义上的反省与自我意识,并没有带来相关学科真正的理论自觉和学术进步,那么多的“回顾”与“前瞻”多年来也几乎千篇一律,学者们所说的还是那些大同小异的话、所写的还是那些大同小异的文字。这表明了我们的这种学科意义上的学术回顾与展望,在学术方面基本上没有什么进展,大体上还是在原有的水平和层次上踯躅徘徊。正因为如此,邓正来教授先发表于《政法论坛》2005年第1至4期的长文、后于2006年在商务印书馆以同名出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一经问世,就引起中国法学界的极大震动,并引发了包括法学学者在内的整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许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总体而言,学者们对正来教授的这部作品是赞弹互现、褒贬兼具。我个人认为,正来教授的这部作品在事实上的的确确把中国法学学者那种出于“世纪情节”而引发的对法学的世纪回顾与前瞻真正从“学术”层面做了极大的推进,从而也为中国法学界就“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法学学术史研究”做了典型的学术示范,而这无疑是非常重要和有意义的。但在我看来,正来教授通过这部作品实际上所阐释的乃是“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和使命”,而这对于中国法学来说可能更为重要。
  一、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
  邓正来教授的论著通篇都是围绕着对他所谓的自1978年以来到2004年26年间整个中国法学的批判性反思,尤其是集中对他所认为的中国法学中最有影响的几种理论主张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的深入分析和批判,批判似乎也就成了正来教授的主要着力点和主要关注。因此,人们也就很容易把对邓著的解读放在他的这种批判本身是否准确和恰当上。我倒觉得其实不然,正来教授的论著虽然的确是以批判中国法学中的四种主要理论主张为重点而展开对中国法学的整体的批判的,但其要旨并不在于“批判”本身,而恰恰在于透过这种批判而进行的“建构”: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哲学。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把《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看作为是邓正来自己对中国法律哲学的基本立场和使命的一种宣言。
  任何一种法律哲学都必然、也必须具有自己的思想立场或者学术立场,这也是其作为思想进行自我建构并作为思想而发生社会效用或者实践影响的前提和基础。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非常鲜明地显现和表明了其所主张的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这种立场由彼此结合或者同构着的三个方面组成:
  第一,中国法律哲学的实践立场。这种实践立场所显示的是,中国法律哲学必须密切关注和把握中国的社会现实实践,但这种关注和把握并不是、也不能是直接地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客观描述,也不是和不能是对中国社会现实的主观“剪裁”,而是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切实把握与关注,也就是对中国社会现实的“思想”性的把握和关注,对中国社会现实的“理论”(或“学术”)性的把握和关注。正如邓正来教授所说,26年的中国法学在整体上“不是根本不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就是对中国现实问题做任意‘切割’或‘裁减’的处理——在高喊关注中国现实的‘口号’声中继续不关注和不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1]他主张,一定要在思想和理论上对中国的现实生活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而“对中国的现实生活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既不是对现实现象所做的毫无问题意识的平面描述,也不是对各种现象的简单罗列,而是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做切实的研究。在这里,由于中国现实是‘问题化’理论处理的对象,所以中国现实从属于的当下世界结构以及中国结构便是我们思考和探究的基础性要素;与此同时,对这种中国现实所做的理论处理又是我们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根据——或者说我们定义‘中国’的根据,因为它是我们根据自己的话语去思考和想象中国及世界之未来的出发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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