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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

  以上仅举与遗产信托相关的几个突出问题,其他诸如有价证券、土地、知识产权等等 都可能是遗产的一部分,这里因篇幅有限就不一一论述。
  四、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设想
  首先,我们要重塑信托形象,普及社会的信托意识。发达国家的信托观念根深蒂固, 这是发达国家信托业发达的主要原因。事实上信托业的发展基础首先是受信于民。20多 年来我国信托业的几起几落已使信托业的信用跌入低谷,严重影响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现有的信托公司在经过央行的清理整顿之后,应一方面强化自身的管理,提 高服务质量,重塑信托形象;另一方面应成立信托业协会,重视信托理财的宣传,转变 个人理财观念,以不断创新的信托品种来满足居民理财日渐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全民的 信托意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其次,要加快立法建设,加强监管,并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中对法律不断予以充实、完 善和改进。国际的经验表现为信托业同别的金融机构一样,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参与 市场竞争,加强自身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整体上和别的金融机构在信用体系上形成竞争 。因此,信托业的发展必须与法制建设紧密相联,任何的混业经营、混业管理、无序竞 争都源于没有健全的法律保障。纵观信托业务发达的国家,如英、美、日等,无不有健 全的信托法制作为基础,它们除了有一般的信托法外,还有根据不同信托品种而制定的 信托特别法,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依据。这是信托业在历史上从无到 有,从不规范到规范并得以迅速发展的根本前提。没有明确的信托制度,信托在财产管 理业务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和应用方面所具有的弹性,实质上无从运作和利用。加快信托 立法,从法律上界定信托业在我国经济金融体系的地位、功能、作用、经营范围和市场 准入的规定,使信托经营活动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有法可依(注:参见《信托投资公司资 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7月。)。2001~2002年,《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 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先后颁布实施,为我国信托业的规范 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前文中也已指出,在《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中还有一些与现在国情并不十分吻合的地方,这与信托制度在中国推广时间不长有关 ,所以有关方面也应对此予以重视,及时修改具体法条,使之符合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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