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遗产信托是一种有效解决遗产继承的金融工具,而我国开征赠与税和遗产继承税 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我国国民私有财产的增加和民营企业的急剧发展则为开展遗产信 托创造了条件,所以笔者认为,遗产信托在中国同样有着广阔发展的前景。
首先,从经济层面来看,中国已经具备了发展遗产信托的客观条件。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就使中国形成了一个具有遗产信托要求的客户群,并积累了大 量可供做信托财产的社会财富。中国民间非常重视财产的继承问题,它关系到民众的切 身经济利益,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继承无处不在。其次,从法律方面来看,自2001 年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以《
信托法》为代表的信托法律法规,为遗产信托在中国的发 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从文化传统来看,中国民间相当重视亲友间的互信关系,无论是在 商业还是其他领域,关系的应用相当普遍,这是民事信托(包括遗产信托)发展的文化基 础;从信托业本身来说,中国信托业在经历了多次整顿后开始步入正轨,现存的信托机 构在实力与信誉上有了很大的改变与进步,行业自律以及对信托业的认识有了空前的提 高,对履行信托目的的忠实义务有了切身的感受,加上从事信托研究的人也日益增多, 信托的影响力正在扩大。
因此,我们有足够理由相信遗产信托是个阳光产业,是各个信托机构千方百计要开发 的大市场,它在中国也必将有美好的发展前景。
三、目前我国建构遗产信托制度面临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建构遗产信托制度,由于现行法律的情况,必然会碰到如下的一些法律 上的问题。
(一)税制方面
按照我国现行税制,在信托财产的转移过程中必将遭遇重复征税。即当信托财产由委 托人转移给受托人时,要征收1次财产转让的交易税,而当信托关系终止,信托财产返 还给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最终权利归属人时,还要缴1次财产转让的交易税,结果等于要 缴2次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定。这种税制上的滞后,从客观 上遏制了信托业的发展。中国在创建信托税制方面,除了遵循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外, 有必要借鉴国际惯例和通行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日本的经验。
在信托税制上,首先要确定纳税主体。根据日本
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 人的固有财产,也不承认信托本身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因而任何信托收益在法律上 都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日本《所得税法》和《法人税法》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 受托人的财产,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信托收益,在税法上直接视为是受益人的收益,因 此对信托收益的课税,是对受益人的课税,而不是对受托人的课税,也不是对信托的课 税。纳税主体是受益人,而不是受托人,也不是信托本身。这种观点在日本税法理论中 被称为“信托导管原理”。根据这种原理,在信托收益的计算中,所有信托财产在扣除 必要费用后,均应归属于受益人。但受益人仅对信托收益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 得税,对于信托本金部分并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