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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

  美国是世界上信托业务最为发达的国家。二战至今,美国信托业基本上已为本国商业 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 信托财产占全美信托财产的80%左右。例如,银行家信托公司是摩根财团的金融支柱之 一,有分支机构约100家,资产额达426.7亿美元。
  遗嘱信托在美国也异常发达。这与美国社会固有文化有很大关系,美国人很少避讳在 生前提及“死”,他们认为为家人预先设定好财产计划是自己生前的义务。美国的家庭 及个人财产规划,从理财、节税到整体财产分配及继承,多由专业财税顾问结合会计师 及律师共同规划。因美国的遗产税率高达55%,而税法又规定每人一生的赠与或继承免 税额总计为67.5万美元(2000年标准),所以遗产信托的设立就成为美国人财产规划(或 遗产规划)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是个人乃至家庭的重要理财工具。美国一些著名家族, 如肯尼迪、洛克非勒家族的资产就是利用信托形式,特别是遗产信托的形式,使得家族 资产得以长久性传承。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按立遗嘱 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注: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在遗嘱中一定要明确地记载信托的宗旨、信托的目的 、信托财产和受益人。作为遗嘱信托,立遗嘱人死亡,信托便立即生效。这是遗嘱信托 的一大特征。
  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里信托业非常发达的代表。到2003年末为止,日本信托机构受托 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超过30兆日元。日本一直注重的是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几乎被人遗忘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民事信托在日本有了长足发展。但由于日本民族属 东方文化圈,很少人愿意在生前谈及“死”[2],因此,遗嘱信托在日本可供统计的数 量少得可怜。但与此有着相同意义的是近几年来非常盛行的“生前信托”。所谓生前信 托其实就是遗嘱信托的一种,是指委托人在生前和受托人之间基于信托契约,把享有的 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大都存放在信托银行里,作为银行的遗嘱 执行业务)。委托人出于生前赠与目的,在生前信托中,通过信托设定,委托人自己生 前是受益人,但在其死后,则由他人(妻子,孩子等)成为受益人,于是被称为“遗嘱代 用生前信托”。由于它不像遗嘱信托那样在设定形式上有着严格的要求,加之随着日本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国民资产形成的发展,对继承人进行平均分配继承的主张的出 现,使得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且随着与遗嘱信托相关的知识在国民中的普及,生前信托 近年来在日本得以每年平均10%以上的比率大幅度攀升。日本信托法学者能见教授指出 ,与单纯的赠与和遗赠不同,在财产的处分过程中,以及最终的分配方法上,更能体现 财产处分人的细微意思,从而保障老年人或身有残疾者的生活、以及中小企业主的事业 继承。这是一种混合型的财产处分形式,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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