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
张军建
【摘要】从论证遗产信托在中国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出发,指出了现实中妨碍遗产信托发展的 现行税制和法律不完善及缺失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主张,在民事信托方面放开受托人 的资格规定、取消信托产品的规模限制,在税制上运用导管理论,制定配套的信托税制 和完善信托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关键词】信托;生前信托;遗产信托;信托财产
【全文】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2002年国内GDP总值已 超过1万亿美元,人均生产总值接近1000美元。在此期间,还出现了社会财富向私人财 富的转移,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在2003年1月份我国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 存款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1]。与此同时,在邓小平倡导的“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 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下,出现了一大批富裕的个人和民营企业。在浙江和广东 沿海一带,更是流传着“藏富于民”的说法。但是,随着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有关遗 产继承的一些新问题也出现了:一是因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成为一个值 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二是遗产的被继承人怎样才能确保自己的财产死后按自己的意愿运 用,怎样才能确保遗产继承人不会因缺乏管理能力或者任意挥霍而使遗产流失;三是如 何保证在遗产的被继承人突然身故或丧失民事能力的情况下遗产还能得到有效的管理; 四是如何面对即将开征的赠与税和遗产继承税。因此,建构我国的遗产信托制度,已成 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一、国外的遗产信托制度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它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 财产管理制度,是一种财产转移的巧妙设计,适应性极强,具有多样化的社会功能,在 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便利功能与作用空间。发 展至今已成为世界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它在形式上有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 益信托等。
在英国,信托业体现了浓厚的传统色彩。不管现代经济社会中商事信托在信托业中占 据多大的份额,英国仍秉承和偏重着传统的信托业务,即个人信托和公益信托。所谓个 人信托主要是以遗产信托为主。如英国的金融信托业所承接的个人信托业务量占整个信 托业的80%左右,其内容涉及:①财产管理;②执行遗嘱;③管理遗产;④财务咨询, 包括对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以及纳税等方面的咨询等。与私益信托相对应的公 益信托,主要指人们将捐赠或募集的款项交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运用受托资金或财物 兴办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英国有许多遗产信托基金,老人们可以将其财产委托给信 托基金来管理并按自己的愿望规划使用。与此相反,法人受托业务在英国所占比率很小 ,且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虽然英国在商事信托的发展和运营上英国远不如美国 和日本发达,但它在民事信托方面的地位无可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