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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法治精神的缺失——外在根源

中国文化法治精神的缺失——外在根源


邹光明


【关键词】中国文化;法治;市民社会;商人
【全文】
  法治的精髓在于是把法律作为本体还是作为工具。把法律作为本体则是法律至上,也即任何人,包括最高的统治者、政府、政党、军队及其他的社会团体,都应该在法律的规范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没有任何人能够超越法律之上。法律一经制定,包括制定者也要受到所定法律的制约。法治的对应面是人治,人治有可能是好的,但那要仰仗当权者的个人品格与素养,而这全凭运气;人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靠不住的,因为人在本质上仍然难于摆脱动物的自私本能。在实行人治的当权者手中,法律就是手中的工具,当权者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但自己却常常超越法律之上,不大愿意受约束。中国几千年改朝换代的历史表明,即使是被统治者,一旦通过暴力推翻了统治者,掌控了政权,“剥夺剥夺者”上台后制定法律,以法治国,也常常把自己排除在法律的管制之外。如此循环往复,在中国文化中本应生根发芽,然后茁壮成长的法治精神,就长期缺失在朝野上下、田间地头与城市街道。
  法治精神缺失的外在原因有很多,最重要的可能是以下两点:
  中国古代市民社会始终未能形成是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的首要原因。市民社会是 以商人群体为基础,商人群体在市民社会的形成与构成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市民社会与法治精神具有天然的联系。市民群体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商人与政府之间,商人与商人之间,商人与市民或者农民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而随着市民群体力量的壮大,财富不断地向以商人为主体的市民集中,市民们维护自己利益的各种组织必然兴起,商人们也必然会向当权者或政府要求更大的政治地位或经济优势,当权者或政府不得不被迫让度一些权利和利益与市民分享,并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权利和利益固定下来。为了防止当权者或政府利用法律合法地单方面维护自身利益,损害市民利益,市民们于是推选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立法,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积极的投身国家的政治生活,于是法治的精神逐渐培育与更加巩固。
  但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农抑商的社会,商人的地位不仅远低于官员,也低于耕田犁地的农民。在国家的当权者与普通百姓心目中,商人就是奸商,是利益的盘剥者,本可以直接交易的商品被商人加入后,弄得复杂化了。而商人的货畅其流,沟通买者与卖者的关系,加速商品流通等盘活市场,加快经济发展的作用则在国家与百姓的双重挞伐中被无情地掩盖,最终导致商人群体不能扩大。国家把商人的作用也始终限制在仅仅能调剂市场,供应市场方面,而对商人群体加速经济发展,扩大市场规模的巨大作用则有形无形地加以限制。当商人对利益的追求与渴望被来自外界的力量人为地阻隔,中国的商人身上也就带上了农民的习性:把经商仅仅当作安身立命的小营生,小富即安,甚至仅满足于糊口,而不是把经商当作大展宏图的事业。而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兴起壮大的原动力,来自于商人对于商品利润的不断追求,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扩张,又促使商人群体不断利用商品输出来配合国家的扩张行为,并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加速国家的经济发展与国家强盛。中国作为一个大陆性的国家,缺乏向外的扩张性,商人们资本的原始积累始终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群体力量的懦弱加上社会的歧视,使得商人们根本无力与国家分庭抗礼,从而限制国家种种不合理的公权利。在如此严峻的大环境下,具有天生的从而有利于全体国民的法治精神就很难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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