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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公务员报考费还要收多久 ---国家公务员报考费的法律分析

违法的公务员报考费还要收多久 ---国家公务员报考费的法律分析


沈小平


【关键词】行政收费  法律分析
【全文】
  同样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各地人事考试部门收取考生公务员报考费人民币150元、90元、60元不等,这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这一焦点问题引起了考生和社会公众的热切关注,甚至已有考生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考试部门(详见2006年12月8日《人民日报》第十版的报道)。关于公务员报考费的合法性问题,也同样引起了笔者的浓厚兴趣,通过查阅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笔者发现公务员报考费居然是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违法收费项目。
  首先是收费标准违法。同样的考试,同一张试卷,各地人事考试部门却收取如此悬殊的报考费,其合理性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其实,各地执行的收费标准不一是否合法同样值得质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6年3月27日联合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由此可见,仅仅就收费标准来说,目前各省执行的公务员报考费收费标准也是明显违法的。根据这一规章,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根据此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收费作为全国性考试收费,显然应统一归口由中央有关部门即国家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统一确定收费标准,而不能由各省级物价部门自行确定。正是由于各地没有贯彻执行此项制度,才导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收费五花八门,为有些人事考试部门借机浑水摸鱼提供了机会,从而引发考生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
  其次国家公务员报考费这一收费项目也是违法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四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或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乱收费行为,必须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12月30日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通过本系统或行业的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考试收费;(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证照收费;(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注册、登记等管理性收费;(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检验、检测收费;(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其他收费。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无权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收费以及中央单位的收费项目。”以上法规规章作为目前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中央、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具体界定了中央、省两级的审批权限。众所周知,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考试,而非地方性考试。根据上述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考试收费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无权审批,而只能由中央主管部门即国家人事部统一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该目录中也根本就没有公务员报考费这一收费项目。因此,目前各省级人事考试部门依据本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一纸文件收取中央机关国家公务员报考费是违法的,属于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限期退还已收取的收费款项,对确实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还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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