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侵权”的另一种方式是提供为侵权所需的工具、设备和材料。在Abdallah案中,几个地下盗版工厂的经营者拿着正版音乐磁带找到一家磁带制造商,要求订做和正版磁带长度一致的空白磁带(正版磁带的长度并非标准的30分钟)。磁带制造商明知这些客户订做空白磁带的目的在于非法复制正版音乐磁带后出售,但仍然为其专门制作了其所要求的空白磁带。法院认为磁带制造商在明知客户侵权意图的情况下仍然向其提供为侵权所需的工具,是“帮助侵权”行为。(注:See A & M Records, Inc. v. Abdallab, 948 F. Supp. 1449( C. D. Cal. 1996) . )
美国法院对版权领域“间接责任”制度发展所做的一大贡献,是其改造了普通法中第三人为直接侵权者承担责任的规则,使原先只对雇员承担“替代责任”的雇主也能对“独立缔约方”( independent contractor) 承担这一责任。在普通法上,“独立缔约方”的地位不同于雇员,他们受聘完成一项具体工作,但却可以自由地选择完成该工作的方式。(注:See Bryan A. Garner( ed) , Black'' s Law Dictionary, independent contractor, ( 8th ed. 2004) . )根据普通法的最初规则,由于聘用者不能控制“独立缔约方”完成工作的方式,一般并不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注: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 §409. )如果直接将此规则用于版权领域,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机构就不能因其聘用的乐队进行了侵权演奏而承担责任,因为临时受聘的乐队具有“独立缔约方”的法律地位。(注:“雇主不为独立缔约方的侵权行为负责”的规则虽然存在一些例外,但均无法直接适用于版权领域,参见Vivienne Harpwood, Principles of tort law( 4th Edition) , Cavendish Publication Ltd. (2000), P. 554-558。)但是,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审判中逐渐达成共识,认为乐队演奏音乐吸引了顾客,使舞厅经营者获得了直接利益。如果版权人无法证明舞厅经营者事先知晓乐队准备未经许可地演奏音乐,既无法要求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也不能根据雇佣关系要求舞厅经营者承担责任,这对版权人是有失公平的。(注:美国法院强调:不应将“知晓”作为“替代责任”成立的要件,否则盈利性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就可能从乐队无数的侵权表演中获得利益,而以声称自己不知道发生了侵权行为而免责。参见Famous Music Corp. v. Bay State Harness Horse Racing & Breeding Ass'' n, Inc. , 554 F. 2d 1213, at 1215( 1st Cir. 1977) 。)因此,美国法院将“替代责任”规则改造为:如果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同时又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即使其不知道他人的侵权行为,也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注:See Gershwin Publishing Corp. v. Columbia Artists Management, Inc. , 443 F. 2d 1159, at 1162( 2d Cir 1971) ; Polygram Intern. Pub. , Inc. v. Nevada/TIG, Inc. , 855 F. Supp. 1314( D. Mass. 1984) . )这意味着不仅是雇主和被代理人,“独立缔约方”的聘用者也有可能承担“替代责任”。对于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而言,当乐队未经版权人许可演奏音乐时,只要经营者根据合同或实事上有权对娱乐场所加以管理,同时从付费欣赏演奏的观众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即使其并不知道乐队的非法表演行为,也要为其承担责任。(注:See Buck v. Jewell-LaSalle Realty Co. , 283 U. S. 191, 198-199, 75 L. Ed. 971, 51 S. Ct. 410(1931) ; Dreamland Ball Room, Inc. v. Shapiro, Bernstein & Co. , 36 F. 2d 354( 7th Cir. 1929) ,在首先在版权法领域引入“替代责任”的Shapiro案中,法院认为:施加“替代责任”既不过分严厉,也不是不公平的,因为被告有权制止直接侵权者的侵权行为,而且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明显和直接的经济利益。参见Shapiro Bernstein and Co. v. H. L. Green Co. , 316 F. 2d 304( 2d Cir. 1963) 。)同样,这一规则对于出租摊位的业主也适用。在上文提到的Fonovisa案中,法院发现二手市场的经营者在与各摊贩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有权终止违法摊贩租用摊位的合同。同时,由于盗版唱片吸引了大量顾客,二手市场的经营者从收取入场费、停车费和销售提成中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入,因此判决旧货市场经营者对摊贩出售盗版唱片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注:See Fonovisa, Inc. v. Cherry Auction, Inc. , 76 F. 3d 259, 263( 9th Cir. 1996) . )
美国《版权法》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但却规定了一系列直接侵权者之外的第三人不用承担责任的“法定豁免”( statutory exemptions)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非盈利性图书馆只要在自助复制设备上帖有版权警告,即不对读者使用复制设备进行侵权的行为承担责任。(2)由政府机关或非盈利性农业或园艺机构不对在其组织的年度交易会或博览会上发生侵犯音乐作品版权的行为(如未经许可播放音乐)承担责任。(3)仅仅提供线路服务,对他人播出的节目加以转播,而对节目内容和接受者没有加以选择和控制者不因节目内容侵权而承担责任。(4)在以投币控制的“自动点唱机”播放音乐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如该播放发生场所的业主不是“自动点唱机”的经营者,就不对该侵权播放承担责任。(注:以上规定分别见《美国版权法》See 108( f) , 110(6) , 111( a) , 116。)
按照“帮助侵权”或“替代责任”理论,上述情形均有可能导致“间接责任”:如图书馆和仅有转播业务的有线电视台可能会被认为通过提供复印机和转播服务“帮助”他人侵权,(注:有关图书馆可能因设置自助复印机而承担“间接责任”的案例,参见下文所述的" Moorhouse诉新南威尔士大学案" 。) 交易会的组织者和“自动点唱机”所在场所的业主则可能因对侵权行为具有监督权利而被要求承担“替代责任”。(注:美国《版权法》110(6)条规定:(对政府机关或非盈利性农业或园艺机构)的豁免延及因他人在交易会或博览会中进行侵权表演,而根据替代责任理论对该机关或机构施加的版权侵权责任。)通过立法免除这些情形下相关主体的“间接责任”,反映了对某些服务或活动加以鼓励的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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