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民主运转起来?也谈县乡人大选举之完善
张千帆
【全文】
美国政治学家帕特南(Robert Putnam)写过一本书——《让民主运转起来》(Making Democracy Work),主题是民主运行的好坏主要并不取决于经济发达程度等因素,而是更多地取决于当地的公民参与传统(civic tradition)。虽然他讲的是意大利南部和北部,其实民主的规律是普遍适用的。无论哪一国的民主,最终都体现在选举上;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民主”只能是空的。在中国,五年一度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已经开始了。在现行
宪法框架中,基层人大的选举是最基本的,因为县乡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选产生的,以后逐级间接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层次越高,离选民的距离越远。在这个意义上,基层人大不仅离选民最近,因而应该最了解当地人民的需要,而且也是整个人大制度的基石。从县乡人大到全国人大,在这个层层选举的金字塔代议结构中,无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给民主大打折扣。
选举是否民主,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之所以说民主必须落实在选举上,是因为选举的目的无非是通过大多数人选择最能够表达他们意愿和利益的人民代表,产生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代议机构,进而由这些民意代表机构产生并监督行政、司法等其它政府机构。质言之,这也是1982年
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人大制度的本意。既然如此,如何保证选举过程最终产生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代表?答案很简单,那就是让所有的选民自由选择他们喜欢的候选人。根据理性选择理论,每个人都是理性自私的,也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因而在选举过程中自然选择最接近自己的利益或立场的候选人;把所有选民的选择加起来,最后产生的大多数人的选择自然就是那些最符合多数人利益的代表。一个民主国家所要做的不是去限制选民的选择自由,而是尽可能保证每个选民作出对自己最理性的自由选择,因为选民的理性选择最终也就是整个国家的理性选择。
在这个基础上,可以派生出几条关于选举的
宪法原则。首先,选民与候选人都必须是自由的,因为强加的选择显然未必是真正代表他们利益的理性选择,因而他们不能受到限制或恐吓,或许也不能受到诱惑(譬如贿选,但是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在此且不谈)。如果候选人的资格过高或受到其它方面控制,那么选民的选择就受到限制,因为他们失去了本来更能代表他们利益的候选人;新加坡2005年的总统选举最后只有一个候选人,就免“选”了。其次,选民与候选人之间必须在
宪法言论和新闻自由保护下充分交流;否则,候选人不知道选民想要什么,选民也不知道各个候选人代表什么立场,理性选择如何可能?最后,由于民主的基本原则就是人人平等,每个人的选择都应受到平等尊重,因而每一位公民都有权投一票,也只能投一票。这就是所谓的“一人一票”原则。因此,在加总选票的时候,必须保证每张选票的分量都是均等的。如果每个选区产生一名代表,但是选区划分得有大有小,那么不同选区的选票分量就不同了,最后产生的多数代表也就未必能代表多数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