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报告人在报告当中讲到我们现在法院的考评,现在法院的考评,不同地方有一些差别。但总的趋势是没有认识到法官是干什么的。法官是裁判案件的,职责是在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对案件作出公平的判决。你不可能把它量化,就像车间里的质量检验员一样来检验法官的工作。我们说的考评、测评等等,其对象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而对看不见、摸不着的就很难测评,因为它没有衡量的标准。我们现在为了考评,就制定一套考评的依据,各种各样的标准,包括调解率、改判率、申诉率等等,还有过分强调判决书的说理。我在新疆的会上,就针对过分强调判决书说理唱反调,我说我们千万要注意,裁判案件的目的是实现个案公正,极而言之,只要判决是公正的,即使判决书没有说理也是正确的、好的判决。当然我们可以要求判决书写得更好一点,要有适当的说理。但你如果把判决书说理是否充分看得比裁判是否公正还重要,甚至要求判决书说理充分,使当事人双方都心服口服,就是很荒谬的。还要注意法官队伍法律素养、文字素养的提高有个过程,我们许多法官公正无私,但不善言词,他们的判决结果公正,只是判决书写得差些、说理少些。也不可否认有个别法官善于言词、文笔很好但人格有欠缺,判决书写得很好但是否公正就存在疑问。此外还要注意,绝不是说理越多越好,你的判决书写得越长,讲的道理越多,有可能起反作用。因为言多必失!你说理越多往往漏洞就越多。本来判决结果并非不公正,因为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被抓着漏洞,使法院和法官很被动,这样的教训不是没有。因此我们的考评不能本末颠倒,把法官队伍引向歧途。即使民事判决也总有一方败诉,且不说败诉的能不能服气,你判他胜诉了他还不满意的情形不是很常见吗!所以对待判决书,对待说理,一定要有一个限度,不能把法官混同于思想工作者。顺便谈到,刚才有同志说到正确看待调解。调解也是有限度的,调解不是万能的。如果说调解是万能的,那就否定了法院,我们就不要法院了。我的意见是不要过分的强调调解,不宜追求调解率。
考评也是要有限度的,一定要注意裁判公正。判决书写错别字当然不好,但是判决不公正更重要,有的法院规定错一个字扣十块钱。如果一份判决书有好几个错别字,一下就扣好几十块钱,像西部的经济条件不好,法官工资本来就很低,你扣他几十块钱,他还怎么生活?判决书有错别字当然不好,不能靠通过扣钱来消灭错别字。我们这些当教授的经常写文章、写书,出版后都有错别字,也很觉得难堪。杨绛先生说过,错别字就像猫狗身上的跳蚤,是抓不尽的。要消灭判决书的错别字,要靠提高法官的文字素养,不要靠扣钱,这个考评要有限度。建议每个法院设一个专人负责判决书的文字审查,当然要文字水平高的,法院所有的判决书都必须经过他审查保证没有错别字并且文字通顺,才发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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