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对于因为参加国际性体育运动比赛而产生的争议,除了国内体育组织和法院根据国内法以及有关体育运动规则而享有管辖权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基于其自身规定也对有关争议享有平行管辖权。理论和实践中关注较多的是国内机构做出的裁决的命运以及类似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国际组织所作裁决的执行问题。根据希腊法院的判例法,外国裁决组织做出的决定必须按照希腊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得到承认后才能在希腊执行。 据此,如果国际泳联兴奋剂委员会的裁决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被认为是仲裁裁决并且想要在希腊得到执行的话,就要由相应的希腊民事法庭宣布其效力。不管怎样,类似Bliamou案件这样的复杂争议解决程序一般会对体育运动尤其是运动员的个人权利造成伤害。如果基于国际法有关体育运动方面的规定而限定国内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管辖权以及相关体育组织裁决的执行方式的话,将会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
五、结语
希腊
宪法以及有关的
体育法为体育运动的运作提供了一个复杂的法律框架,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重要的是,该法承认职业运动员等同于雇员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得到了承认。不过,需要关注的是欧盟法的适用,尤其是希腊
体育法的某些规定经过修改而遵守了欧盟法规定的精神。但也有一些与欧盟法规定的精神相违背的规定,譬如希腊政府对职业俱乐部提而不是对运动员协会供资助,这需要希腊政府进一步地修改相关的某些规定。不管怎样,希腊新
体育法的颁布对体育运动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仍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注释】 Walter Tokarski, Dirk Steinbach, Karen Petry & Barbara Jesse, Two Players—One Goal? Sport in the European Union, UK: Meyer& Meyer Sport Ltd., 2004, at 166.
Roberto Branco Martins, Social Dialogue in the European professional football sector - A European legal football match heading for extra time,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Journal, 2004 1-2, p. 26.
譬如在2001年3月,国际足联副秘书长经过对希腊雅典的访问后认为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希腊政府对希腊足协的内部事物进行了干涉,因此国际足联致信希腊足协,要求希腊政府立即停止对希腊足协的干涉,尤其是指教练人选、纪律和申诉委员会、理事会成员的取消或更换以及涉及裁判的所有问题等,这些问题都应当属于希腊足协的专属权利范围。国际足联要求希腊政府修改
体育法以确保希腊足协的独立与自治性,否则国际足联将会暂停希腊足协的会员资格。但后来希腊政府、希腊足协和国际足联联合经过协商签署了一份公告,国际足联宣布希腊将不会被赶出国际足坛,他们可以继续打完世界杯预选赛。See “FIFA asks Greek government to refrain from interfering with football”, http://www.fifa.com/en/media/index/0,1369,23085,00.html?articleid=23085, 2006-01-19; “国际足联给希腊‘缓刑’”,http://sports.tom.com/Archive/2001/5/1-65251.html,2006-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