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国际泳联通过希腊泳协告知Bliamou,指出根据有关国际规则,国际泳联执委会暂时对其实施禁赛,因为ASEAD没有能够恰当地执行国际泳联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将该争议提交国际泳联兴奋剂委员会申诉。希腊泳协无视前述ASEAD的裁决,取消了该运动员参加所有国际合国内比赛的资格。鉴于此,Bliamou向希腊雅典独任初审民事法院请求临时救济,要求允许其参加希腊国内和国际性的游泳比赛。另外,其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国际泳联兴奋剂委员会又一次裁定对该运动员禁赛四年,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Bliamou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了仲裁请求。国际体育仲裁院最后的裁决是部分维持,也即对Bliamou禁赛两年。
(二)由ASEAD裁决而引起的国内法与国际体育组织规则的冲突问题
作为一个纪律处罚机关,ASEAD对Bliamou的申诉作出的裁决推翻了希腊泳协根据国际泳联规则对Bliamo服用兴奋剂问题所作的处罚。根据希腊
体育法,ASEAD作出的裁决是可以立即执行的,即使有关当事人对其裁决不服而向希腊国务委员会提出上诉也不能停止执行其裁决,因此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在希腊以及法院认可的其他地方执行其裁决的义务。另外,既然希腊泳协并没有就ASEAD 的裁决向希腊国务委员会提出申诉,那么其就应当尊重该裁决,至少在希腊国内举办有关的比赛时应当允许Bliamou参赛。相反,在国际泳联兴奋剂委员会重新对该争议进行审查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后,希腊泳协执行了国际泳联的处罚措施,其和希腊泳协最初作出、后被ASEAD推翻的处罚措施是一致的。最终的结果是,希腊泳协没有根据希腊
体育法的规定将ASEAD 的裁决上诉到希腊国务委员会而是要求Bliamou将该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因为它们认为只有效力比较高的法规才是公正的,而运动员是有关争议的“核心”。换句话说,该运动员是被迫提交仲裁的。
至于国内体育协会与国际体育联合会规则之间的冲突,希腊国家法律委员会曾经指出,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并不是国际法,因此其效力不能超越于相应的希腊体育协会的规则,因为它们并没有被纳入到希腊法律制度中,也不构成一般公认的习惯国际法。一项国际规则被承认为法律通常应当得到国内有关机构的明示认可,批准国际条约也不是立法机构的目的。譬如,希腊足协的申诉委员会也认为在国内体育协会制定有关规则的时候不能忽略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定;不过,希腊足协有义务使希腊足协的规定不与国际足联的规则相冲突,这并不意味着国际足联规则在被纳为希腊
体育法之前其效力就高于国内法或者希腊足协的规定,《希腊
宪法》第
28条第1款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也即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以及生效的国际公约是希腊国内法律的一部分,其效力优于希腊国内法的规定;只有在互惠的条件下这些规则采适用于外国人。不过无论如何,国际足联规则的效力应在其成员国内同样有效,这并不是要求其要在国内立即执行,而是要求希腊的有关当局在制定国内法的时候不要与国际足联的规则相冲突。ASEAD也曾裁定,由于希腊篮协是国际篮联的成员,因此后者的规则也同样在希腊适用,希腊的俱乐部也要同样承认国际篮联一般规定的效力。
在Bliamou一案中,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国内法的规定也发生了冲突。国际泳联兴奋剂委员会承认希腊泳协是国际泳联的成员,一方面其有执行根据国际泳联规则作出的处罚的义务;另一方面,它又不能执行这个裁决,因为ASEAD的裁决认为Bliamou没有服用兴奋剂,应当取消对她的处罚。最终,国际泳联兴奋剂委员会引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一个裁决 指出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有对运动员进行处罚的权力,根本不用考虑国内法的规定。这是因为国际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是全球适用的,其在反兴奋剂方面的权力是合法和恰当的。同时,国际泳联兴奋剂委员会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另一个裁决 指出,国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对没有参加庭审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没有拘束力。而且,国际泳联承认,其所有的包括希腊泳协在内的成员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则并有权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违反兴奋剂规定的运动员实施处罚。最终,国际泳联兴奋剂委员会认为,由于ASEAD推翻了希腊泳协对Bliamou的处罚,因此该运动员也就没有得到处罚,国际泳联就应当对其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