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兴奋剂问题 希腊是仅有的几个在其
刑法中规定了对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进行处罚的国家。根据1986年的1646号法令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向运动员输送、供应或者提供兴奋剂的人都要接受为期一年的监禁。同样的处罚也适用于运动员本人,在这种情况下指控部门要确定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意图。第2款指出,不管刑事处罚怎样,一旦某运动员被查出服用了兴奋剂,其被禁赛的期间为两年。第3款也指出,无论何时,运动员都有接受兴奋剂检验的义务,拒绝检验将被禁赛一年。如果再次被查出服用兴奋剂,禁赛的期限是三年。除了
刑法的规定之外,前述两部
体育法中都涉及兴奋剂问题,最新的立法根据是《世界
反兴奋剂条例》,但是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涉及兴奋剂的条例或者立法。
(六)奥林匹克产权问题 在准备雅典奥运会的过程中,希腊颁布了《关于2004年奥运会和残疾人奥运会的第3254/2004号条例》, 其目的是对在奥运会举办期间(2004年7月20日至9乐5日)的广告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控制。这个为相关运动会而制定的临时法律禁止在雅典市、举办奥运会的有关体育场馆内、这些建筑周围半径200米的国家和私人建筑内及其表面出现任何形式的广告,也不得在奥运比赛地点周围的公交车、火车、地铁、轿车以及体育场馆上空做广告,除非得到雅典奥运会和组委会的批准;在推广奥运的物品(免费礼物、传单等)上做广告要经过组委会的事先同意;只有奥运会的官方赞助商能够在港口和飞机场利用有关标志做广告。
不遵守这些禁令的当事人应得到相应的惩罚。对不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而向广告商转让广告平面的私人实体所处的罚金为每个广告罚20,000到50,000欧元,广告客户可能受到的惩罚是一年的监禁和50,000到100,000欧元的罚金,对重犯者加倍处以首次罚金的数额。
这部希腊法律很明显是惩罚伏击式市场营销的做法,国际奥委会采取的迅速、有效、现场打击的预防性措施弥补了这部法律本身的缺陷,譬如在奥运场馆的入口处由保安没收未经授权的竞争对手的宣传推广产品,在雅典为奥运会的官方赞助商的商标提供了500个广告平面;对那些可能在奥运会举办地发布非法广告的做法给予警告等。这种做法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奥运会收支状况良好,伏击式市场营销的数量在雅典奥运会上大量减少。雅典奥运会为保护赞助商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制定专门法律的做法表明,为保护赞助商的权益以及长远角度来讲高水平的体育比赛,确实有必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来打击伏击式市场营销。
四、希腊运动员Bliamou兴奋剂案以及其引起的国内外有关规则的冲突问题
(一)争议发生的事实过程
2001年9月6日,在突尼斯举行的地中海运动会上,希腊游泳运动员Katerina Bliamou被查出服用了兴奋剂。希腊泳协对其实施了禁赛四年的处罚以及取消所有的游泳比赛成绩。根据希腊
体育法的有关规定, Bliamou就希腊泳协的处罚向解决体育争议最高委员会(ASEAD)提起了申诉, ASEAD在其裁决中推翻了希腊泳协的裁定,维护了Bliamou的利益。希腊泳协对ASEAD的裁决并没有提出异议,也即没有向希腊国务委员会和国际泳联提出申诉,根据希腊
体育法的有关规定,该裁决是终局的,因此也是不可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