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育争议的解决 根据希腊
宪法和
体育法的规定,为了解决因为执行体育规则、管理决定以及涉及体育运动的特殊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在希腊有以下解决体育争议的机构:一是解决经济争议委员会, 这是一个解决体育争议的机构,其任务是解决运动员或教练与支付运动员报酬的体育俱乐部或者体育协会之间的合同争议,其裁决具有先例的效力,并且可以根据《希腊
民事诉讼法》第
904条第6款以及2725/1999号法令第
95条第6款的规定强制执行,但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将其裁决上诉到有关体育协会的仲裁机构;二是给予纪律性处罚的体育仲裁机构,处理的争议包括业余和职业体育争议; 三是解决体育争议最高委员会(ASEAD),其受理自然人或者法人提起的申诉争议。 ASEAD 是一个具有纪律处罚权的行政机构,对其裁决的审查只能由希腊的最高行政法院也即希腊国务委员会来进行这些组织的裁决具有行政的性质,涉及体育惩罚程序,是可以直接强制执行的。
根据有关规定,ASEAD是解决希腊国内体育争议的最高机构,其几乎对所有的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都有管辖权,包括贿赂等。除了在雅典外,该委员会还在希腊的第二大城市塞萨洛尼基设立了分支机构,为的是减少花费和提高效率。另外,希腊
体育法的有关规定还禁止法院对体育组织的有关条例、决定等进行审查,也即当事人不得将体育争议提交希腊法院,这似乎有违
宪法的精神。尽管希腊最高法院也曾经指出,任何试图排除希腊法院管辖权的规定都是无效的,但是直接涉及体育运动的争议好像还没有提交法院的例证。
(四)体育活动与欧盟的关系 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希腊
体育法是否借鉴了欧盟法的某些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即希腊政府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否考虑到了欧盟法的规定。
迅速发展的体育运动职业化导致
体育法受社会和经济问题的影响越来越深,因此立法介入体育运动也是可以理解的。在希腊,从立法上对体育运动进行干涉的第一个法律是专门涉及职业足球的879/1979号法令。1958/1991号法令对1979年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修改,增加了职业体育运动发展和管理的一些规定,这是因为在当时,体育运动尤其是足球的职业化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事实,譬如在意大利、法国、西班牙以及其他欧洲国家等。
欧盟关于劳工自由流动的法律并不适用于一个成员国内俱乐部之间转会的情形,除非这种流动涉及至少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博斯曼裁决并不允许当一个运动员从在合同结束从一个成员国的俱乐部转到另一个成员国的俱乐部的时候还要支付赔偿金,欧盟法院裁决这种赔偿金的支付是违反欧共体法律的,是违反劳工自由流动的法律的。 希腊俱乐部和希腊运动员之间在博斯曼裁决之前签署的合同并不受该判决的影响,1996年之后签署的在合同结束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合同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