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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体育法初探

  (二)职业体育运动  希腊政府对于职业体育运动的首次干涉是专门针对足球的,即879/1979法令。1958/1991号法令的通过表明希腊政府有对职业体育运动的组织和发展条件进行干涉的意图。从其体育运动中接受报酬的运动员包括“有酬运动员”(篮球和网球),运动员与体育俱乐部签署合同,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签署支付报酬的合同。此外,规范职业体育运动的法律1999年的《体育法》法以及2002年通过的3057/2002号法律。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国家对有酬运动员协会不提供任何资助。对于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俱乐部而言,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有权以净资产的形式入股,但其份额不得超过25%。而对于运动员与这种形式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考虑到职业运动员是欧盟法意义上的劳工这样一个事实,运动员可以借用希腊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故运动员和其雇主之间的争议就可以通过正常的途经加以解决。合同包括的条款实际上采纳的是一般的劳动合同的形式,运动员根据合同条款有从事体育活动的义务,而无合法理由拒绝参与国家队的运动员将会被取消参加锦标赛或者其他官方比赛的资格。而且合同终止前变更住址的要经过与其签署合同的俱乐部或者公司的同意。 另外,考虑到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议价权以及经济实力之间的不平等,对于按月付酬的运动员应规定一个最低的薪金标准。
  在运动员的转会方面,涉及运动员注册、转会以及流动的详细规定由相关的体育协会、俱乐部规定,而规则的合法性则由体育部审查并由政府公报公开。在转会开始之前运动员和新俱乐部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这样以来运动员就有多种选择,因为在转会期间他们将不会受任何形式的合同约束,并且可以提高自己的要价。除非有经济困难的俱乐部还清了债务,否则其不能与运动员签署任何合同,并且在没有经济支持的情况下不能向运动员作出增加工资的承诺。
  对于争议解决问题,该法是尽力避免法院对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经济争议进行干涉,指出劳动法可以用来处理运动员与雇主之间的争议。因此经济争议不能够提交仲裁,而应当提交相关的体育组织委员会,由其在30日内作出裁决。 尽管该条规定的是一种快速的解决争议机制,但是运动员仍然有到相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以希腊职业足球为例,希腊职业足球联盟(HFL)是希腊足球协会(HFF)的会员,也是欧洲职业足球联盟(EPFL)的成员。希腊职业足球联盟负责组织由三个级别的俱乐部参加的职业联赛,有自己的章程和董事会,负责管理希腊的职业足球运动,包括商业问题以及与足球俱乐部的经济交易,譬如电视转播权。 该联盟代表俱乐部与希腊足协以及单个的球员进行交涉,并有权参与确定职业足球运动员合同的基本条款。联盟内部设立的经济争议解决委员会负责处理俱乐部、球员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经济争议,也包括禁赛以及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合同终止等争议。俱乐部必须向希腊足协上交有关注册文件、股权资本信息以及俱乐部所有者的信息等,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希腊足协提交这些信息的话,希腊足协可以将有关收益不分配给不遵守有关规定的俱乐部,因此希腊的足球俱乐部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希腊足协和希腊职业足球联盟的规则,而这两个机构的权力来源就是希腊体育法。不过在希腊没有所谓的集体谈判协议,当事人签署具体劳动合同的根据通常是希腊体育法以及一般的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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