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所举的五项证据,我简明扼要地进行了说明,证据一是财政部2005年2月1日写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的一封函,其主要内容是:2004年12月21日和2005年1月7日,我们接到落标供应商的投诉书。鉴于你办负责国债资金项目的稽查监督,且已受理了上述投诉,为避免重复处理,现将投诉书及相关资料转你办一并研究处理。证据二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此通知证明发改委是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证据三是要证明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对招投标有监督的职能。证据四是发改委颁布实施的行政规章规定,这是要证明发改委对重大项目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证据五是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卫生部共同编制的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这是要证明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卫生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我逐一分析了被告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审判长:“原告,请对被告所举的证据进行质证。” 主审法官的注意力开始转到了原告一方,我一下子轻松了许多,偸偸地瞥了一下原告席,一位公司总经理,一位代理律师,两人都是那么面熟,但我却象是他们的敌人,或者说是仇人。虽然今天法庭上的原告席位与被告席位是面对面,可这个时候,我真的好像是做贼心虚,不敢正面地看着他们。我倒是不畏惧原告的律师,他虽然为市工业大学兼职经济法教授,知名的经济法专家,但他并不研究政府采购制度,也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业务,他的出庭,对于我来说,不构成任何威胁和压力。因为不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他与我过去都曾经交过几次手,彼此之间知根知底,他的专业水平不可能超越我,至少我们之间也能打成平手。最让我深感愧疚和懊悔的是眼前的这位总经理,想想几个月以前,倘若我们略微收敛一下,少赚一点钱,或者将事情稍稍遮掩一下,给他留点市场份额,可能就不会闹到法庭上,至少不会弄成今天的尴尬局面。早在诉讼前的三个多月,他来来回回、一次又一次地往我们公司跑的时候,与我们的关系也没有那么僵,如果前几个月我们出面妥善地处理他的质疑意见,承诺给他们公司下次中标机会,他可能就不会与我们对簿公堂了,看来我们当时真是太失策了,我正想着,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进入了质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