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答辩人将原告的投诉转交发改委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省发改委不仅有责任而且也有权力处理原告的投诉。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被答辩人投诉项目作为公开招标项目,应当适用
招标投标法。该项目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载明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在《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l月10日国家计委第18号令)中均有明确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争议采购项目作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原告对招投标过程及其结果不满意,依照上述规定应由发改委依法处理。因此,答辩人将原告的投诉转交发改委处理,不仅避免了两部门重复处理,而且符合法律规定。我在为被告讲完答辩理由后,向合议庭提出了具体建议……
我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通过刚才的答辩可知,我们在收到原告的投诉后,将其投诉材料转交发改委处理,已经积极地履行了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原告起诉答辩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为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现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由被告就答辩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听到主审法官的指挥,为了支持财政厅的答辩理由,我马上整理了一下材料,开始向合议庭逐一举证: 证据一是,《关于请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投诉进行处理的函》(财库便函{2005}37号);证据二是,《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证据三是,《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主要职责处级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据四是,《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1月10日国家计委第18号令);证据五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