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刑事和解所表现的被害人与犯罪人平等对话、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过程,实质上遵循了平等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契约精神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7]。故而,刑事契约理论理应纳入到刑事和解的理论架构之中。当然,从犯罪人因和解而被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角度来分析,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私人行为和以司法机关为代表的公权行为在实质上存在着一种合作关系,即所谓的合意刑罚。由此,合意理论当然成为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之一。
此外,刑事和解所蕴含的内在价值理念与当代中国所倡行的和谐理论相契合,这就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引植适用及本土化提供了理论支撑。本文认为,和谐理论,是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重点,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条件,以“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统一,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统一”为目标[8]而构架的理论体系。当前,我国存在着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其中一个焦点是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从某种角度而言,“积极预防人民内部矛盾的对抗和激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9]。而刑事和解恰恰摒弃了传统 “以牙还牙” 的报应性刑罚观念,主张对一些并非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轻微刑事犯罪和未成年犯罪“在特定的国家机关主持或参与下交由公民个人进行相对的自觉自愿的自决自断,以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恩恩怨怨” [10],从而达到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共处,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和被害人从被害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并得到相应赔偿,而由此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人际关系及社会秩序的目的,这其中贯穿了尊重公民个体地位和权利的以人为本思想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和谐司法理念。因此,和谐理论必须也应当是我国创建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①。
二、刑事和解的现实可行性考究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存在于具体司法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方式”[11],固然因其“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刑事法律政策的重要内容,刑事法律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特别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刑事犯罪领域迅速得到价值认同与实际运用”[12],而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我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更重要的是,刑事和解并非对国外法治成果的简单移植,其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现实构建基础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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