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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探讨

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探讨


诸葛阳;陈丽玲


【摘要】源于西方恢复性司法运动的刑事和解制度,对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其理论架构由恢复正义、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刑事契约理论、合意理论及和谐理论组成,使之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同时,它与我国“和合”的传统价值相对应,适应了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要求,并有着独特的历史渊源和调解制度的现实基础。在具体的制度构设中,刑事和解应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原则上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检察机关参与到和解的各个过程,且应与社区矫正相对接,从而实现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共同正义。
【关键词】刑事司法;刑事和解;和谐;正义;检察监督
【全文】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1]。在此语境下,以关注被害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以促进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为主要内容,以注重公正与效率并重为价值追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重要使命,在公权力的有效介入下,通过犯罪人的自愿悔罪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从轻、减轻或免除犯罪人刑罚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2]。
  一、刑事和解的理论渊源
  对刑事和解的基本概念,陈光中教授认为,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①。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在国外盛行近30余年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按照通行的说法,其理论基础系由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和叙说理论组成[3],它们分别从社会本位、被害人和犯罪人本位等不同视角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理论解构②。其中,恢复正义理论是刑事和解最主要的理论核心。概言之,恢复正义从传统的报应正义中剥离出来,强调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等第三方的良性互动和平等交流,主张通过协商、会谈、沟通解决纠纷、平复创伤、修复关系、稳定秩序,从而达到对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全面恢复③,并通过此“在法律之下实现平等的正义”①。从传统的“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利益”的立场而言,刑事和解只能被视为“正义的妥协”[4];而从“犯罪是对个人和人际关系的侵犯”的维度来探研,刑事和解则无疑代表了“正义模式回归的适当路径” [5],故而也被称之为“矫正正义”、“相关正义”、“平衡正义”、“平等正义”、“绿色正义”。但无论如何,“刑事和解包容了和平、真相、伸张正义、致谦和宽容四个核心价值,明辨是非基础上的和解不是稀里糊涂的和稀泥,和解与实现正义不矛盾”[6]。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刑事和解视为正义实现的另一种路径或范示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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