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经济生活中彰现的霸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的即为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3.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主要义务是指在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同类合同在通常情况下都应当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债务人的主要义务对于债权人来说就是主要权利,也不能在合同中以约定的方式排除,如有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关于“附表四”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小区楼宇的屋顶外墙,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界定范围,楼宇的内部房间为专有部分,应属业主个人所有;外墙屋顶为共有部分,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可分离,共有部分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因此“附表四”中关于屋顶外墙的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住宅小区的会所、车库等设施,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界定的范围,因此相关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深圳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附表四”中关于会所、车库等设施的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开发商希望通过“附表四”与购房者进行相关约定,则应承担向购房者详细说明“附表四”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的义务。
据了解不签这个“附表四”, 在深圳买房,就没有开发商会卖给你房子,这就使得交易带有强迫的性。那么业主们认定“附表四”为“霸王条款”应该成立。“附表四”就构成“霸王条款”合同行为,部分无效。“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合同拟订后,一方要么接受条款,订立合同,要么不接受条款,不订立合同。因此英美法称格式合同为接受或离开合同,在德国被称为一般合同,我国《
合同法》第
39条规定为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