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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公权力凌驾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

  2、诉外权利
  诉外权利主要是指政府、民间组织等社会团体所建立的对被害人的救助机制。因为被害人的很多要求和愿望不能通过诉讼解决,这就需要社会来帮助这些受到犯罪迫害的弱者。同时,由于被害人“诉外”权利的加强不涉及到积压被告人的权利,所以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然而这正是我国的薄弱环节,在今后的制度设计中应该注重对被害人诉外权利的构建。
  首先,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要求国家替被告人偿还债务,承担犯罪种下的恶果。而是因为国家有保护公民安全,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如果国家不能尽职,疏忽大意或根本没有防范犯罪, 使某个社会成员因犯罪之被害而致残、死亡或贫困,无人供养,国家又不允许实施私刑,那么当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失给予补偿。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通过对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以矫正被破坏了的社会正义,抚平被害人失衡的心理,有利于防止和避免被害人发生逆变,化解社会矛盾,从而控制社会犯罪总量,建立起被害人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衡平。
  其次,完善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接济制度,也是联合国《为犯罪行为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的要求。我国虽设有法律援助制度,但仅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几乎是一片空白。鉴于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必须依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现状,建议在“官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功能健全完善的基础上,再逐步转向“民间”,即被害人及其亲属、社会团体、企业公司等自发建立的援助组织;设立类似于国外被害人庇护所、康复中心、救助中心等的援助机构;对被害人提供包括经济援助、法律服务、医疗服务以及其他特殊援助项目等多方面的内容,以此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援助”组织。
  再次,转变社会观念,从社会公益服务、医疗、新闻舆论各个方面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比如招募志愿者组成被害人社会服务机构,向被害人提供急需的服务、心理咨询,负责为被害人向社会募集援助资金等;各级医疗机构也可出台相应部门规章,给予刑事犯罪被害人以不同于一般医患的优先待遇,对情况危急又无力支付费用的被害人,可减免医疗费用;新闻舆论应当规范新闻报道的职业操守,对某些敏感案件,要注意保护被害人隐私,避免让被害人“第二次被害”。这样有利于防止被害人自我摧残和个人复仇的心理,使其能够早日回归社会,摆脱犯罪行为给其带来的阴影,同时树立起法律信仰。
  结  语
  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如果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反映不出被害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制度充其量也只是国家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游离于国民之外而失去公信力。构建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机制,增进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虽然任重而道远,但是惟其如此,才能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树立法律的权威。
  毫无疑问,笔者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的分析是粗疏的,在逻辑上和理论支撑上也有不足,虽然归根结底仍未提出可以解决这种困境和问题迷思的灵丹妙药,但此文如果能给读者带来哪怕只是一点点的启示,如果能够使读者或是研究者更加重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那么笔者就已经非常欣慰了。米歇尔·福科曾曰,“我努力使那些仅仅因为是一目了然因而不为人所见的东西为人们看见”。笔者就以此作为本文的结尾,并据以表达行文的初衷。
  
【注释】 
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www.chinalr.net)首席律师;杨丹: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院作出的判决认为,原告人请求邱兴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邱兴华家有5人,仅住3间土木结构瓦房,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故判决免于邱兴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参见:

前理论界有部分学者认为,被害人权利被忽视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当前的立法和司法都过于强调被告人的权利,将大部分的精力都放在如何改善被告人长期以来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之上。而被告人和被害人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利益,因此,对被告人的保护就必然要限制对被害人的保护。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如理论界所言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也许法律赋予了其一定的权利,但在案件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远远不够;而另一方面,被害人的权利也未受到重视。只是说被告人权利受漠视的问题已经存在相当长时间,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而被害人的问题则是近些年来才引起关注,还方兴未艾。

见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4页。

建林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5-10页、第14-15页。

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4-85页;高振家、鲍荣寿主编:《公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8-16页。

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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