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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权定义分析

结社权定义分析


张伟


【摘要】结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表达自由、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权利的实行的必要途径之一。又因为其关系公民个人权利之外,兼有集体权利的特性,在当前现实与理论不符合的中国社团发展形势下,研究结社权有非常迫切的现实意义。但是无论是最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是理论界却在最基本的定义上都令人无法满意。本文试对结社权的定义做一个清晰的分析。
【关键词】结社权;社团
【全文】
  引言
  法国的思想家托克维尔在他的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结社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结社权是有其深厚的人性基础和历史基础。亚里士多德说人是一种政治性动物,以政治作为生活方式是人类这个社会群体必然和文明的选择。吴玉章教授说,结社,人之群性使然。人是一种群聚动物,是一种“类”的存在物,是一种需要交往、并且通过交往才能生存且生存的更好的动物。这种“类”的本性先天的要求各种人类社会组织形态的存在。从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历史看,正是政治国家回归市民社会和人类走向自由自主活动的两个趋势的要求和表现。还有学者从政治制度层面把结社权解释为协商性民主的需要。总之,结社权不是公民自己创设的,它和其它的基本权利一样是具有不可缺乏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母体性等特点。用夏勇的话概括,就是“天生的尊严”。
  另一方面,我国结社权的理论研究和现存的条文规定难以满足社团发展的现实需要。2004年,有联合国的官员称其为“社团之年”。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赛拉蒙教授惊呼:一场酝踉已久的“社团革命”(associational revolution)将最终扩散到全世界。根据民政部的统计,到2000年底中国社团的总数为130768个,其中学术性社团40152个、行业性社团36605个、专业性社团34849个、联合性社团16361个、基金会1273个。但是这一组数字只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数字,既不是中国社团的实存数字,也不是合法社团的数字。而且在学者的调查中,现实是:人均拥有量不足、经费不足、能力不足、结构不合理。虽然这些现象反映的是社团本身的问题,是本身权利行使的不顺畅,终受影响的却是公民的结社权。
  我国目前关于结社权的直接规定有《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另外间接的规定还有1998年最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这个条文虽然是解释社会团体的定义,但也间接规定了结社权的主体和内容。本文将从结社权的主体、内容(对象和行为)两方面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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