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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


叶晓辉


【摘要】健全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需要,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笔者试从分析我国现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现状与缺陷入手,提出完善我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希望能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理论上或实践上,有所作用,实为抛砖引玉。
【关键词】法律监督;预防职务犯罪;腐败;法治
【全文】
  反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高级形式或极端形式,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已经披露曝光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严重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说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定是被滥用的权力;权力被滥用,必定导致腐败。因此,健全与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机制,特别是对高层权力、高级干部的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是消除权力腐败,保持执政廉洁的重要途径。笔者试就分析我国现行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现状与缺陷入手,提出完善我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希望能为建设我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方面在理论上或实践上,有所裨益,实为抛砖引玉。
  一、我国现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现状
  “法律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1] 广义的法律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或称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四个方面[2]。其中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司法监督主要指司法审查。在我国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不同程度地拥有法律监督权[3]。西方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甚于惩治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惩治是保证。我国开始认识到预防犯罪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但是,根据现状来看,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统一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主要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监督法》规定的法定权限,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等实施法律监督。是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最高层面的法律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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