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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式恢复性司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构建中国式恢复性司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石先广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
【全文】
  一、恢复性司法悄然兴起
  “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国际上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制度,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让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通过犯罪人的道歉、赔偿、社会服务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及时恢复常态,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发端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北美,最早的努力可以溯源于六十年代少年司法系统内被害人和加害者调解程序。目前, 恢复性司法的影响力正在慢慢扩大到国际范围,早在1999年7月28日,联合国通过了《制定和实施刑事司法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2000年7月27日,联合国又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刑事司法改革浪潮的影响下,我区大力推进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 ,这可以说是中国式恢复性司法模式的雏形。
  二、构建中国式恢复性司法的利弊因素分析
  (一)有利因素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任务的提出,为构建中国式恢复性司法模式提供了政策基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战略任务。预防、减少各种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以考虑的重要一环,如何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避免当事人双方以“冲突”的方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则是预防、减少各种社会矛盾所不得不加以考虑的重要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恢复性司法模式对犯罪(主要指轻微犯罪)处置所蕴含的精神以及我区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所取得的成效,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是十分契合的。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指出当前应在宽缓的刑事政策方面有所作为。由此可见,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构建中国式恢复性司法模式提供了政策基础。
  2、“和为贵”的文化与“忌诉”、“厌诉”的价值取向,为构建中国式恢复性司法模式提供了文化基础。我国传统文化推崇“和为贵”,老百姓普遍存在“忌诉”、“厌诉”的心理,主张冤家宜解不宜结,自古以来就有调解、和解的现象。这些都是我们的本土法律资源。遗憾的是,在我们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却忽略了本土法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一味地强调借鉴西方法治的经验,推崇诉讼万能。结果导致法院大量的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其不但不能平息社会纠纷,反而加剧和扩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性。在这种背景下,“和为贵”式的人民调解重新引起了社会的重视。因此,“和为贵”的文化与“忌诉”、“厌诉”的价值取向,为构建中国式恢复性司法模式提供了文化基础。
  3、国内外刑事司法改革的浪潮此起彼伏,为构建中国式恢复性司法提供了实践基础。随着刑法理论的更新与发展,刑法的谦抑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同时,人们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也逐渐认识到,处理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刑事法律只能解决其中一部分问题,把刑事法律作为处理犯罪的万能处方是不对的,更多的办法是在刑事法律之外。在这种背景下,“审前转处”、“刑事和解”、“诉变交易”、“社区矫正”等各种形式的刑事司法改革的浪潮此起彼伏。国内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探索和实践,尤其是恢复性司法的探索和实践,为构建中国式的恢复性司法模式提供了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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