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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History Evolution of Priorities Regulation


李斌


【摘要】优先权制度渊源于罗马法,是一项独立的担保物权制度,体现了国家的价值判断标准与立法政策,反映了现代民法追求实质公平与正义的理念。本文主要对优先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历史沿革进行简单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优先权;先取特权;物权
【全文】
  一、优先权的基本概述
  1、优先权的含义
  优先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其后得到世界多国民法不同程度的继受。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日本继承较多,分别在各自民法典中设专章对优先权制度予以规定。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优先权具有不同的含义。即使在民法中,优先权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同时,由于西方各国的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的差异,导致了优先权制度在理论观念和制度构架上的不同,如各国对优先权的称谓就有较大差异,拉丁文为“Privilegia”,法文为“Privileges”,德文为“Vorzugsrecht”,英美法系为“Priority”和“Priority claim” ,日本翻译为“先取特权”来表达优先权。
  《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把优先权定义为:“依据债权的性质,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先于抵押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日本民法典》第303条规定的先取特权与《法国民法典》中的优先权名异实同。所谓先取特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就自己的债权获得清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优先权作出规定。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1.优先权指物权以及物权性权利所具有的优先效力。如“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2.优先权分为广义优先权和狭义优先权。广义优先权是指“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 它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通行权等等。狭义优先权就是优先受偿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3.优先权指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如“优先权,是立法政策特别保护的结果,意指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使特种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极为强大,可以对抗其他的担保物权”。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对于优先权的法律特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优先权具有法定性。由于优先权的存在有损于其他债权人,而且它打破了债权人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优先权制度的创设,必须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优先权”(Il n’y a pas deprivilège sans tex te) 。优先权的创设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具有法定性。
  第二,优先权的获得取决于债权之性质。当创设优先权时,立法者原则上并不关心谁是债权人,其主要考虑的是这种债权是什么性质的债权。如果债权之性质不具备需要特别优待的坚强理由,不得享有优先权。 债权的性质是能否享有优先权的决定性因素。
  第三,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su^ retélégale),优先权人就担保物的价金在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之前获得清偿,这是优先权最为重要的效力。在担保物的价金不足以满足全部债权,而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并存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可以确保其担保之债权可以获得优先清偿。
  第四,优先权具有秘密性。欠缺公示可谓是优先权的一个突出特点。对于存在于不动产上的工资优先权,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其可以免除办理登记手续。
  二、罗马法上的优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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