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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归政治,社会的归社会,法律的归法律——关于“和谐社会”的几点法政哲学思考

  因此,就一般的现代社会的规范体系来说,确立私人公民的主体资格,划分政治与社会的各自的边界,形成常规政治与非常规政治的转换机制,这是实现现代社会和谐的一个基本保障,在此,正义的法律的有效实施或法治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出现社会危机、政治动荡,甚至发生无产阶级革命,就在于他们的法治是不正义的,所以马克思严厉批判了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上的阶级性和非平等性。
  2.“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之我见
  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并不是要回到古代的形态,在马克思和中国的三代党和国家领导者那里,社会主义都属于现代化的事业,尤其是对于中国来说,我们有五千年的古代文明的传统,有鸦片战争以来建设自己的民族国家的新传统,因此,建设一个繁荣、强大、自由、均富的人民共和国是几代中国人的梦想,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特别是刚刚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我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此,作为法学理论工作者,我认为要有一个法律思想史的宏大视野,应该准确的创造性的理解这个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令人感到疑虑的是,目前在某些报刊杂志的宣传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甚至混乱的思想,对此,我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第一,要从前述的历史形态的演变角度来理解党的大政方针,也就是说,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是一种属于现代社会结构形态的政治-社会建设,应该超越古代的政治极端主义和现代的资本主义,而不是搞政治法的社会性总动员,不是取消市民社会这个现代社会的重要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经济改革进程,我们的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立市场法治的自主调控,合法保障市民的私人权利和利益的自主性活动,为私人社会提供一个独立自主的空间,等等,这些都没有错,甚至要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在这里,存在着一个政治与社会的平衡机制,因此,才特别需要强调法治的作用,所以,政治的归政治,社会的归社会,法律的归法律,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项长期而审慎的基础性工作。
  我认为,在此,既不能让市民社会的自主活动无节制地扩张到政治领域,形成钱权勾结的结构性腐败,甚至破坏了一个政治国家的主权,牺牲人民的根本性利益(如体现为公有制的人民利益);也要防止政治性权力的恣意扩张,无节制地侵袭到社会的任何领域,把人都变成了政治动物,并试图通过纯粹的政治行为来实现所谓的社会公平,从而阻碍乃至剥夺了市民社会的广阔领域,中断了我国近三十年以来的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这样的法治国家,显然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而是古代的政治一体化,因为它无法解决社会财富如何持久创造的问题;这样的和谐社会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而是大家都阉割为政治人的单性人社会,而且是一个不患贫而患不均的贫穷社会。只有审慎而睿智地解决了政治与社会的两分,划清了它们各自的边界,促进它们在各自地盘内的有效、独立、自主的运作与发展,例如,国家主权层面的政治制度(如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制度以及外交、国防等)的构建,政府层面的公共产品(如治安、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的提供与社会治理的有效实施,市民社会层面的经济自由的自我发展,司法专属机构的独立社会但从属国家的设置,等等,一个平等、繁荣、富强和正义的现代社会才是有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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