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的归政治,社会的归社会,法律的归法律——关于“和谐社会”的几点法政哲学思考
高全喜
【全文】
近期,法学界围绕着我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等理论问题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在我看来,我党做出的这一重大决策是一次理论与实践的重大探索,是中国社会走向繁荣富强、公平正义的关键一步。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对于这个会议主题,法学家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展开理论的探讨,例如从法治的正义、平等、权利、效率等诸多价值,或者从各个部门法的功能、权限与目的等,来研究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对于我来说,我更愿意换一个角度,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从法治哲学的角度,来追溯一下这个主题的隐含意义、相互关系,甚至人们存在的某种误解。下面我从两个方面来论述,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法律、政治与社会的学理性的区分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可以说,一个人类的共同体,乃至一个独立自主的小的共同体,从氏族、部族到城邦、民族、民族国家等,都必然包含着政治、法律与社会的诸多方面。历史地看,在古典社会,尤其是古代的城邦国家那里,政治、法律与社会三者是密切地捆绑在一起的,那是一个完全的政治社会或国家,其中,独立的市民社会和私人自治还没有分化出来,在政治法的统辖之下,那时的社会也是高度和谐的,但只是限于城邦公民即奴隶主阶层,广大的奴隶及其组成的社会是纯粹从事生产的社会(如果也叫社会的话),与国家的政治、法治社会是没有关系的,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人是政治的动物也只是就公民来说的。至于古代中国的政治社会,与西方的城邦国家不同,但臣民没有自主的公民资格,也没有独立的私人生活,中国古代大体上属于王朝政治社会的形态。但是,西方自13或15世纪逐渐进入现代性社会以后,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都开始现代化社会的建设事业。
现代社会是一个完全不同于古代社会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态,其中最关键的一个特征,就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界,即政治的归政治,社会的归社会,前者叫政治社会,后者叫市民社会。一般说来,政治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共同体的主权与统治权或治理权,个人在此是作为国家公民参与到这个政治社会的运作之中,在历史的演变中,这个政治形态曾经经历了从君主制到民主制的转变,我党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主权国家,也属于这个现代的社会形态,人民当家作主说的也是这个政治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