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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立法中的利益博弈以及解决之道

燃油税立法中的利益博弈以及解决之道


崔玥


【全文】
  燃油税从1994年动议开征,到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多年来,“择机开征”燃油税的消息不绝于耳,但是,由于利益的博弈,现时的考量,燃油税与我们一次又一次的擦肩而过。
  时至今日,当我们再度讨论有关燃油税的征收问题时。我们注意力的焦点或许不应该再是燃油税是否该征,或者说,我们该如何借鉴国外经验等云云。因为我们早已领会到开征燃油税的美妙。此时,我们是否应该更关注,为何这一利国利民的税费改革的重大举措会等过一季又一季,迟迟不见付诸实施?
  细看其中缘由,其间不外一个“利”字绕。“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会触动原有利益格局。如果其导致利益格局变化过大,这项改革措施所遭受到的阻力就会更大。而开征燃油税则正是这样,会导致利益格局的巨大变化:
  首先,会导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利益变化:
  现在公路上的养路、过路、过桥等各种各样的费用,分别由交通、建设等部门征收。而他们也正依靠公路这块巨大的蛋糕,养活着自己的一大批人。这些部门的收入其中有相当部分会交地方财政由地方政府使用。而若改征燃油税之后,这笔收入将全部上交国家财政,这必然将影响到地方政府和这些职能部门的实际利益。
  第二,会影响一些专业汽车运输行业的利益:
  从总体上来讲,燃油税的征收是不会憎加全体消费者的税负,但对于那些用油较多的部分消费单位和个人,改征燃油税后,会导致其负担增加。比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公路运营汽车等的运营成本将会有较大的增加。
  第三,会影响到公路养路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利益。目前公路交通收费站卡已运作多年,已有一套健全的机构和一支庞大的收费队伍。据调查,全国交通收费机构中,编内与编外人员倒挂现象相当普遍,靠收费养人的比例相当高。费改税后,公路上原来靠收费吃饭的这支庞大队伍的利益必将受到很大的波及。
  第四,近年许多地方政府采用贷款、合资、利用外资等方式修建了不少高等级公路和桥梁,原计划依靠收取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来偿还欠款,征收燃油税后,这种借债修路的路、桥,如若不能继续收费,其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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