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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立法出台的路径以及时机选择

燃油税立法出台的路径以及时机选择


王睿智


【摘要】本文着重讨论燃油税立法的合理性与时机选择问题。对于燃油税的合理性采取结合汽车市场发展趋势这一角度,以此判断燃油税出台的合理性以及相关路径选择,并对燃油税出台的部门博弈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全文】
  我国首次提出燃油税是在1994年,而海南省也早在十年前在全国率先试点实行征收“燃油税”。1997年7月颁布的《公路法》第36 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 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1998年3月,国务院提出:在全国范围内, 将向车辆征收的交通规费全部改为征收燃油税。这为开征燃油税提供了依据,有关“费改税”的话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但由于开征燃油税涉及方方面面的因素,所以时至今日仍然没有正式实施。2004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取消养路费开征燃油税已进入审批程序,一旦油价适中就可以开征燃油税。2005年一开春有关燃油税出台的问题又成为议论的焦点。不过有关方面只是声明我国已经制定征收汽车燃油税的方案,并将择机在全国公开推行。
  本文就燃油税所影响的汽车行业进行分类分析,明晰燃油税的出台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出台的时机选择。以下对汽车进行分类讨论:
  乘用车:一般的看法是燃油税的实行对于乘用车是有利的,这种有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符合效率原则,中国目前并且在中期来看乘用车的使用率不高,而由定额的养路费向根据耗油量来收费的燃油税使得乘用车使用者的成本降低。根据2003年年底国家统计局对8万户居民家庭耐用消费品的入户调查资料,中国居民不同收入水平的家用汽车保有量如下图所示(居民人均收入1-40000元区间)。
  借鉴国外经验,综合考虑中国投资增长驱动特征等因素,预测商用轿车保有量和轿车保有总量,结果如下表所示:
  年份 人均GDP(元,2003年不变价) 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元,2003年不变价) 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元,2003年不变价) 百户城镇居民家庭家用轿车拥有(辆) 百户农村居民家庭家用轿车拥有(辆) 城镇居民户数
  (万户) 农村居民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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