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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哉!所谓交通拥堵费问题

异哉!所谓交通拥堵费问题


吴晓飞


【全文】
  近日,欣闻南方某名城市政府敢为天下之先,在全国首先提出向公众收取“拥堵费”的动议。据悉,该市机动车的数量逐年突飞猛进,远远高过道路的增长,交通状况不堪重负,似乎已到了要投以猛药的时候。市政府此举,在国内属于第一个吃螃蟹,勇气固然可嘉,但却引起轩然大波,掌声与骂声接踵而来,对于这一举措的合理性,笔者以为,收取拥堵费的行为虽然对缓解城市交通困局有效,但在依据上与实施中却是问题重重。
  首先,此种“拥堵费”的性质,为政府部门于税收之外收取的费用。政府以收费方式,无非希望用财政杠杆调节目前交通路面中日益壮观的机动车数目。但是政府向公众收取费用,乃是因为对公众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公众以让渡一部分自己利益的方式,希冀的回报正是政府对社会大众的服务。城市交通,可以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公众在消费这种公共产品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对抗性,任何人均得同等地享用,因为这是一种开放性的服务。根据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原理,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比如道路交通时,获得的公共收入与支出皆以公众为对象。政府因为道路的堵塞,向公众收费,并以这种方式提供公众良好的交通秩序—看起来无懈可击。但是,第一,那些不得不交纳费用的司机并非城市交通的唯一消费者,要他们为整个城市的交通买单未必合适,何况对大量的公车征收费用只是把钱从政府的左口袋塞进右口袋,对财政毫无裨益。第二,政府向司机收费的理由是什么?广大公众之前付出的如税收,即表示信任政府将为之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对于课税的理论依据,虽然说法不一,但无不强调税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国家或政府职责之一是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因此可以说政府在课税之后,就有义务向公众提供服务。如今横生枝节,在税收之外,另外收费,是不是可以表明政府认为这是它的一种额外服务,但是既然受益客体是整个城市的居民,为什么仅仅要求机动车司机承担义务?这是不是暗示着这些机动车司机须为城市的拥堵负责?在西方一些大城市,如伦敦之所以有成功的经验,是因为该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如建立了发达的地铁系统,而中国的城市难道仅凭严重负载的公交系统解决从机动车上转移战场的大量人流?目前该市统筹规划城市整体布局,改善重病的公交运行尚任重道远,拥堵费的举措,不过使车辆拥有者知难而退,道路秩序更为流畅,坐车难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可说是饮鸩止渴。公众得到的社会服务有没有整体质量的提高呢,一段时间内,堵车、塞车的麻烦也许会大为改观,市容市貌看起来也更为整洁了。但是,出行的公众只能使用更少数量的车辆,拥挤、延误必然随之而来。尽管道路堵塞而耽搁的时间节省了,但是综合来说公众乘车的成本并没有降低。因此,市政府的一片好心引来汹涌如潮反对声就不足为奇了。可以说,目前中国收取道路拥堵费的条件不成熟,解决城市交通问题,这一举动远不能治本,其后果无非有二:广大市民被“流放”到低水平的公交中,对公众的福利,不见得有增加;或者市民宁可交费,如此,则拥堵依旧,只不过增加了车主的负担而已,画虎不成反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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