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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社会意义与申报人顾虑之对策初探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社会意义与申报人顾虑之对策初探


尧振光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对于12万以上的“年所得”概念,《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涵盖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11项收入。《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分别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责任和执行时间等多个具体事项,在我国财税法立法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办法》制定下发的社会意义
  《办法》的制定下发,对于贯彻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扩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决定、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1.《办法》的制定下发,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纳税遵从度。由于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办法,《个人所得税》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义务,因此,对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个人又未申报的行为,除了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予以处罚,对个人追缴应纳的税款有明确规定外,对个人不申报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较难界定。去年修订的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办法》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方法、要求、法律责任等事项。随着《办法》的贯彻落实,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将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也将提高。
  2.《办法》的制定下发,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对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征管漏洞。修订后的税法首次要求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就其全年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进行申报,从法律上明确了其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拓宽了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进而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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