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尤其对税务机关的保密义务作出详细的规定。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第8条规定了税务机关的保密义务,规定了需要保密的秘密的范围,即包括在税务程序、税收违法行为的听证或诉讼程序中知悉的有关纳税人的事实、在税务程序中知悉的发明、配方、专利和类似事项的资料、档案保存的纳税人的资料和身份识别。只要该事实无正当授权而被利用或公开的,视为违反保密义务。同时,该条规定了保密义务的除外情形,即允许纳税担保人查看对其与纳税人关系的有重要性的有关纳税人的资料的、告知合伙成员有关该合伙之税收的重要事实的、在税务程序、违法行为的听证或诉讼程序中公开的信息的、经资料相关者书面同意,公开信息的,则不构成保密义务的违反。我国仅仅在税收征管法中原则性的规定了税务机关的保密义务,但对何种事实构成保密的范围,违反保密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除外适用的情形等均没有详细的规定。这使得纳税人的保密权实际上并没有适当的途径加以保护。因此,我国税收基本法可以借鉴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的规定,对保密义务加以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3)明确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代理人,区分不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责任。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第14-17章中主要规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代理人,分别对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的产生、各自的权限范围作出了明文的规定。第15条规定,纳税人可雇佣被授权代理人、援助提供者、税务顾问为其服务;被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表纳税人并以纳税人名义参加税务程序相关活动。援助提供者在纳税人在场时,为纳税人提供建议。援助提供者的陈述应当视作纳税人陈述,除纳税人立即否认该陈述外。援助提供者不能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被委托参与税务程序相关活动。税务顾问在税务活动中,向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税务顾问须有代理权,作为纳税人的被授权代理人而行为。税务咨询服务的提供由单独立法规范。第16条则规定了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法定代理人,其中,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非正式营利性合伙或无独立法律地位的信托的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被代理人的税收债务。非正式合伙无管理人员的,合伙成员为法定代理人。营业中心、住所或居所不明的纳税人、无营业中心、住所或居所的纳税人和未能在特定期间能通知税务机关受领税收法律文书的被授权代理人的纳税人、依税务程序认定为身份不明的资产所有人、公然回避或拒绝受领税收法律文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从税务顾问或税务律师中,为其指定代理人。纳税人是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应当向其所属辖区法院申请,为纳税人指定代理人。我国税收征管法也肯定了税收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但具体权限的来源、地位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可以借鉴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的规定,规定不同的代理权及其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
(4)明确规定了税收债务关系的范围,并肯定纳税人所享有的税收债权。在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中,不仅肯定了税务机关所享有的税收债权,而且同样肯定了纳税人所享有的税收债权。其中,税务机关所享有的税收债权包括税、利息和罚款、基于纳税担保义务产生的变价金额。而纳税人所享有的税收债权则包括退还无法律依据缴纳的税款、无法律依据缴纳的税款的利息。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享有的税收债权产生的时间等,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也规定了纳税人的退税权,但并未由此直接规定纳税人所享有的债权范围。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无义务负担税法规定义务的税款,因此,对多纳或没有税法依据的税款应当有要求返还的权利,此种返还的权利也就成为纳税人税收债权的权利基础。从保护纳税人的财产权不受税务机关侵害的角度来看,我国也同样应当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税收债权的范围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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